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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媒婆说媒不成 收钱不退成被告

2016-4-23 09:52| 发布者: 邓州门户网| 查看: 1476 |原作者: shenyanbin

法院:农村红娘不具有婚姻介绍的资质,说媒费也不能以居间合同的形式来处理 基本案情 2015年初,村里的红娘刘某为沈某的儿子说媒,沈某支付给刘某8000元,其中含其他3位媒人范某、王某等各2000元,并约定如果 ...

法院:农村红娘不具有婚姻介绍的资质,说媒费也不能以居间合同的形式来处理


基本案情
2015年初,村里的红娘刘某为沈某的儿子说媒,沈某支付给刘某8000元,其中含其他3位媒人范某、王某等各2000元,并约定如果婚事成功的话,该款项即作为酬谢;如果婚事不成则退还该款。后刘某为沈某的儿子说媒,但婚事未成,最终沈某只拿到了其他媒人退还的1400元,剩余的6600元,刘某一直未退还。于是,沈某就将刘某、范某、王某等4名媒人告上了法庭。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沈某撤回了对范某、王某等3名媒人的起诉。

沈某诉称:被告刘某找到原告沈某给其儿子做媒,由原告一共支付4个媒人8000元(每人2000元)以示感谢,双方约定若婚事不成则退还。后因被告刘某隐瞒女方的病情而导致退婚,仅王某退还了14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退还剩余的6600元。刘某辩称,其牵线搭桥需要支出一定的劳务,收费合理合法,不同意退回。


争议焦点
关于农村红娘给人牵线搭桥、介绍婚姻而收取说媒费是否合法这一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红娘给人介绍结婚对象收取说媒费合法。从性质上来看,红娘给人说媒与居间合同相似,红娘是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沈某作为居间合同的委托人需要向媒人支付报酬。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费用属不当得利,应返还沈某。因说媒行为产生必要的费用,可以请求给付必要的劳务支出,但农村红娘给人说媒不得请求支付说媒费。收费项目应当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审批,并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刘某没有经营正规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其收取费用不合法,属不当得利。


判决判决结果
邓州市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沈某6600元。


综合分析
在该案的审理中,法官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下面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居间合同不适用于人身关系
关于说媒费是否适用居间合同这一问题,邓州市法院法官何平认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虽然红娘帮他人说媒的行为从性质上来看与居间合同相似,但居间合同不适用于人身关系,说媒对象和红娘之间无法形成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关系。所以,说媒费不能以居间合同的形式来处理。
刘某没有经营正规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
对于红娘刘某能否收取婚介报酬的问题,何平解释道:在该案中,最初刘某找沈某时已经明确约定:婚事成功,该款即作为酬谢,婚事不成则退还该款。因此,这也可理解为是刘某的自行承诺。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免除。从这一点上来看,刘某应当返还该款。另外,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提及说媒费。该案中,刘某系一农村妇女,给人说媒全凭三寸不烂之舌,没有经营正规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因此不得请求支付婚介报酬,其收取沈某的说媒费没有法律依据,该8000元系不当得利。
对于红娘说媒时的必要的劳务支出,应当支持红娘介绍相亲,帮人说媒,为他人牵线搭桥,必定会耗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也需要一些费用支出。从情理上讲,如果帮人说媒自己花费的时间和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恐怕没几个人愿意当红娘。所以,如果刘某主张牵线搭桥必要的劳务支出费用,应当适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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