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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物业公司还能任性吗?邓州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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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0 10: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关邓州每个有房的人,我市出台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
随着我市城市化步伐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群众
搬进了统一规划的小区
住上了宽敞明亮的新房
随之而来的也遇上了烦心事
比如电梯坏了无人及时修理
楼道卫生清理不及时
小区车子乱停乱放等等问题
小区物业管理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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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邓州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内容详实,措施具体,明确指出了改进我市物业管理的方法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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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1年,物业管理覆盖面逐步扩大,市中心老旧住宅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物业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持续提升。到2020年末,达到《标准》的住宅小区占总数的90%以上,物业服务区域业主总体满意度达到95%以上。
——物业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大力推进物业行业法规及制度建设,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指导、鼓励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规约,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用四年时间培育一批物业管理品牌企业,放宽物业行业准入环境,激活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建设一批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的物业社区。
健全物业管理体系
一、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
构建与现代城市管理相适应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成立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副组长的邓州市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
二、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推进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公示
1、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合同期限等内容纳入商品房销售信息予以公示。
2、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投诉电话。
3、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物业费缴纳、公共费用分摊、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支出等情况。
4、公示电梯、水、电、气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修保养等情况。
5、相关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公示本部门的受理投诉电话。2018年12月底,中心城区物业服务小区信息公示牌要实现全部悬挂,未按规定时限悬挂的,由市城建综合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四、 建立健全物业承接查验制度
新建项目在物业交付使用前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持有关资料到市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五、加强停车位分配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应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场地划定车位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就车位分配方式、管理费、收益分配方式等充分征求业主意见。
六、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收费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需调整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调整;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方能调整,坚决杜绝物业服务乱收费、不经法定程序乱调整的行为。
七、开展示范小区评选活动
开展“示范小区”评选活动,中心城区每年要推出两个以上示范小区,明确奖惩措施,选择一批基础配套设施完备、规模较大、服务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的小区,作为示范小区进行重点扶持。被评为市级示范小区(项目)的奖励1万元,被评为省级示范小区(项目)的奖励5万元。
七、建立物业服务费拖欠惩戒制度
业主应积极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对无正当理由拖欠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进行公示催缴;逾期不缴纳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上报拖欠物业费业主的信息名单督促缴纳;由街道办事处督促后仍不缴纳的,街道办事处可将拖欠物业费业主的信息名单抄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登记,并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将其公开。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对拖欠物业费业主提起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应建立欠缴物业服务费立案、审判绿色通道,依法从快判决。
八、建立完善企业“黑名单”制度
1、依托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和邓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房管部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入企业“黑名单”:一是未按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配建小区配套设施的;二是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三是前期物业管理未进行招投标的;四是未按法律规定公示信息的;五是物业服务区域未备案的。
2、依托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和邓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按上述程序记入企业“黑名单”:一是对小区违法建设、私搭乱建、侵占损坏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等行为未依法劝阻、制止,或未向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的;二是物业服务乱收费、不按协议服务、擅自停水停电、阻碍业主出行、威胁恐吓业主的;三是未按法律规定公示信息的;四是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合同未备案的;五是无故阻碍专业经营单位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进小区的。被记入一次“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在中心城区开展相关业务;被记入两次“黑名单”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在中心城区开展相关业务;被记入三次以上“黑名单”的企业,清理出中心城区物业服务市场或建议市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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