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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市公检法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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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6 23: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邓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邓  州  市  公  安  局
邓  州  市  司  法  局
邓  州  市  信  访  局

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违法上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河南省公检法司《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信访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上访行为

(一)到联合国办事机构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的重点地区“告洋状”,损害国家形象,造成影响的;

(二)上访人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领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省委、省政府门前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

(三)以静坐或采取其他方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经教育、劝解和制止无效的;

(四)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以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敲锣打鼓、打横幅、举状纸、着状衣、煽动群众起哄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生效后, 不依法申诉或申请再审而缠访、闹访,或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缠访、不听教育、劝解和制止无效的;

(六)信访终结后,信访人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上访,不听教育、劝解和制止无效的;

(七)在信访过程中辱骂、诽谤、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滞留、滋事,以抬放伤残病人、抬摆花圈、停放尸体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等方式扰乱信访秩序不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劝解和制止无效的;

(九)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骗(诈)取公私财物的、收受他人财物、以代理诉讼为名,煽动当事人上访的;

(十)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聚众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的;

(十一)以静坐、卧轨、设置障碍物或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断交通,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或强行登车、扒乘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的

(十二)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十三)信访时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企图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或以跳楼、跳河等自杀形式相威胁,造成社会影响的;

(十四)在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十五)在信访活动中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在信访活动中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七)在信访活动中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机关工作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具有以上违法上访行为的人员,由政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给予训诫、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理;

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上情形的,从重处理

二、对十人以上赴京进省到市集体访一律进行调查,查清策划者、组织者、串联者和幕后指挥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邓州市人民法院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邓州市公安局
邓州市司法局
邓州市信访局
2017年9月5日

下图拍摄于2019年6月25日
邓州市人民政府大门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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