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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市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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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4 12: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政办〔2017〕91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花洲、古城、湍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尊重民意,按照政府引导,职能部门全程监管、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的原则,以坚定的决心、有力的措施、务实的作风全面有效地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确保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二、工作目标
在城区禁放区域内全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内整顿、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点和储存仓库,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存放点;引导鼓励以电子声光鞭炮代替烟花爆竹。

三、禁放范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中心城区建成区域范围为:东至207国道,南至南三环,西至杏山大道,北至湍河。

四、责任分工
(一)市公安局负责强化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机制,负责加强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负责查禁禁放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组建专业队伍加大执法力度,负责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安监局要加强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点管理,整顿、规范存放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禁放区域销售、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处罚。2017年开始,禁止在禁燃禁放区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许可证,配合公安局查禁禁放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市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在重污染天气和不利气象条件下进行大气污染示警。

(四)市城管局要组建专业队伍,加大日常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依托现有的综合执法队伍,落实网格化管理,对禁放区域内进行日常监管和查处。

(五)市工商局、供销社要加强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商户的经营管理,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经营、存放烟花爆竹,并与各商户签订目标承诺书。对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市房管中心要加强小区管理。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居民小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发动和实施,切实加强禁放烟花爆竹教育、防范、制止工作。

(七)市教体局负责组织对城区中小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在城区各学校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起草并发放《告禁放区域内所有学校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市文广新局要加强宣传教育,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运用各种形式,开辟专栏或专题,集中时间进行持续宣传,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及时曝光,对正面典型及时褒扬,加强舆论引导。

(九)市交通运输局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对未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违规和超载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发现未取得公安机关办理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行为,立即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危险发生。要加大对全市客运站点的安全检查力度,禁止旅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对不听劝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花洲街道、古城街道、湍河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组建专业队伍,组织党员干部分包到禁燃禁放区域内每个门店,落实网格化管理,切实加强禁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防范、制止工作,确保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落实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管理, 成立邓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禁放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导考核、应急应对等。各责任单位、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确保禁放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目标管理。把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乡镇街道要与各村(社区)、村(社区)要与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小组要与村(居)民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三)严格奖惩考核。
1.市政府办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房管中心、工商局、供销社等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专项督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督查组每发现一个燃放点,市财政直接扣除相关街道、相关责任单位1000元工作经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在禁放区内,每发现一个销售点,市财政直接扣除相关街道、相关责任单位10000元工作经费。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租赁出去的门面房、仓库、场地等)燃放的,全市予以通报,并在全市大会上点名批评、做出检查,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是“文明单位”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文明单位”称号。

3.严管重罚,加强打击力度,对顶风燃放的,抓住典型,媒体曝光。
2017年8月18日



附件:邓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绳应勇(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马  骁(市公安局局长)
刘连波(市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马艳霞(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振碑(市监察局局长)
李  莉(市教体局局长)
刘  斌(市安监局局长)
鲁启先(市环保局局长)
刘正同(市城管局局长)
柳玉朝(市工商局局长)
高玉晓(市文广新局局长)
秦  峰(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辛泽春(市房管中心主任)
盖傲凡(市供销社主任)
王小邓(市公安局副局长)
唐荣涛(古城街道党工委书记)
杨  柯(花洲街道党工委书记)
刘  奇(湍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马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艳霞、刘斌、王小邓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统筹协调、督查指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来源:邓州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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