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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电力花园对外售房涉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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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20: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中国产经新闻

河南省邓州市电业局以给职工建住宅楼为名,和南阳市建发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电力花园项目,但在获得相关手续后,许多楼房却在对外销售。对于电力花园的情况,本报曾以《河南邓州:电力花园联建与定向开发存疑》为题予以报道。
  职工住宅对外销售
  近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再次来到邓州电力花园采访。在现场记者看到,电力花园南区已基本竣工,售楼处前来咨询看房的人络绎不绝。据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所售楼房以大户型为主,价格根据楼层而定。
  在售楼处沙盘上记者看到,北侧地块将来除了建电力宾馆等项目外,还有几栋住宅楼的规划。工作人员解释说,这些楼房主要是电力局的职工住宅,有些还可以对外出售,预计今年10月开工建设。
  而按照邓州市批复给电业局的手续显示,该地块(DT(2006)07号)是工业用地,用于电力通信设施建设。对此邓州市电业局的解释是:“目前还没有进行施工设计,只是一个大概的规划,规划图上显示住宅、电力宾馆应属于商业用地的性质,将来若能按照预期的规划图纸进行建设,会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变更用地性质。”
  虽然 DT(2006)07号宗地早在2006年10月就批复给邓州市电业局,但直到现在该地块依然没有施工建设,有的还在耕种,有的长满荒草。陈湾村一正在地里干活的村民告诉记者,他们的地是每亩3.6万元的价格被征用的,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
  在邓州市人民政府的两个批复手续中,DT(2006)07号宗地批复给了邓州市电业局,DT(2006)08号宗地批复给了南阳市建发房地产公司。
  而记者在邓州市公证处公证的《成交确认书》上看到,DT(2006)07号宗地和 DT(2006)08号宗地的竞得人都是邓州市电业局,其签字人都是丁某,日期也都是2006年10月20日。
  随后记者来到邓州市土地局采访,市场部一位负责人给记者提供了电力花园的土地批复手续,并指出该地块是经过省里批准的建设用地,原先是耕地。至于规划局批复的“荒地”说法,这位负责人指出,土地性质以土地局的说法为准。当记者提出查阅该宗地的卷宗时,土地局负责人称被市检察院拿去了。
  另外,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给邓州市电业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显示,电力花园开发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5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法律意见书认为,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与有资质的开发商共同开发房地产是合法的,这种合同受法律保护,即使邓州市电业局将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与开发商共同建房出售获利,也是合法有效的。
  记者在查阅电力花园的相关手续时发现,从给市政府的申请到土地手续的办理,从批复文件到开发协议,都出现建设职工住宅小区改善住房条件、目的是解决电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电力职工住宅小区等字样,并签有定向开发协议。
  合作开发涉嫌违规
  早在2003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此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主要体现在两条,第一,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第二,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只有困难企业才能利用企业自用地建造职工集资房,其开发管理应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畴。开发商的选择和建造者是否有资格购买、房屋价格的核定等均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如何界定单位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有专家认为,变相搞实物分配主要指单位自建住房后,以低价出售或以无偿的方式提供给职工居住;变相商品房开发则是指单位多建集资房,并把多出的集资房向单位或外单位的人出售,以谋取高出集资房价格的利润。
  而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7月6日给邓州市电业局出具的第二份法律意见书认为,“电力花园”的建设既不是经济适用房,又不是集资、合作建房。即使邓州市电业局将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与开发商共同建房出售获利,也是合法有效的。况且,邓州市电业局只是将其竞得的出让土地,经政府批准交给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以此换取电业局职工的房屋优先购买权。由于电业局既没有用划拨土地搞“委托代建”或者“定向开发”,也没有用国有资产为职工建造福利房,这种方式无论是“联合开发”或者是“定向开发”,都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记者注意到,在2007年7月23日邓州市电业局和南阳市建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邓州市电力花园定向开发协议中显示,工程经双方协商,由甲方(邓州市电业局)全权委托乙方定向开发建设,建设费用是成本加酬金。甲方有权监督工程款专款专用。乙方全权负责甲方委托的工程建设工作。在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中显示:甲方先期垫付的1850万元土地出让金,视为已拨付给乙方资金,从售房款中扣除。开工后,甲方按工程进度分批拨付给乙方工程款。
  早在2006年8月14日,国土资源部等三部委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其第六条规定,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奇怪的是,邓州市电业局不仅未按政策执行,反而将职工住宅对外销售。对于如此明显违背法规政策的行为,在当地却没有得到有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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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2: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州征婚交友
开发商只要有钱赚,什么方法都有!
  我在地产公司这几年,太黑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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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3: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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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电业局
  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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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3: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州房产
邓州市电业局不仅未按政策执行,反而将职工住宅对外销售。对于如此明显违背法规政策的行为,在当地却没有得到有效制止。
  
  领导呢?执法者呢?这样的状况还要持续下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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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3: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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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03: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州民生
黑吧继续黑吧,再这样下去到时候南阳再把你们的决策权收回去到时看谁哭:/huffy
  
  MD有这些垃圾的存在老家永远暗无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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