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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话题] 邓州老乡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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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5 18: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必大家都知道
一般发生车祸
都是开车不小心撞到了别人
而天下之事无奇不有
在司法实践中
也会遇到车主被自家车辆碾压身亡的情况

那遇到这样的情况
还可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呢?
下面和小编一起通过真实案例去找寻答案!
· 案件起因 ·
2018年5月,张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自卸货车在自家院内停放,张某下车卸货时,车辆下滑,将其碾压身亡。事发后,张某家属与保险公司关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阎良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计赔偿410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亦即被保险人,对车辆具有实际控制能力,不能构成车上人员向“第三人”的转化,另据规定,商业三者险不包括被保险人,故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审理认定 ·
阎良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在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此时,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交强险应予赔偿。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与车辆完全脱离,完成了从车上人员向第三者的转化。故此,阎良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家属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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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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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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