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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北京疫情爆发后:邓州农贸市场实地走访仅一家设卡布控测体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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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9 00: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疫情爆发,河南12地发布紧急通知!邓州临县新野因与北京蔬菜批发长期合作供货也进入严密排查防疫!邓州各大菜市场,生鲜批发市场截止目前情况如下:
农商智慧城批发市场未见防疫布控值班人员;
邓农生鲜物流城门口有防疫布控值班人员;
东门菜市场栖凤园未见防疫布控值班人员;
新风市场未见防疫布控值班人员;
希望邓州市各部门能针对源头严密布控排查,希望市民近期非必要不要外出,特别是长时间逗留农贸市场。不要吃进口生鲜冻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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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新冠疫情出现反弹,包括北京在内的多地市场监管同仁们已经火速开展行动,以进口冷冻食品和农贸市场为重点开展了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关于农贸市场和进口食品的监管问题也再次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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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以来,有多名网友咨询关于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和后续规范化建设的问题,总局都进行了明确回应,在国家部委层面,包括农贸市场在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商务部。但在地方政府部门层面,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三定”方案等对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了明确。而关于进口食品的监管问题,新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有望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职能问题。

关于农贸市场的主管问题
总局明确回复

今年3月以来,有网友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系统询问,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商务部门?还有网友表示,“全国农贸市场均普遍存在硬件设施老化,重收费轻管理问题。如果是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将出台哪些政策,推动疫情后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产业规划政策,防止再出现第二个华南海鲜市场?”

对此,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进行了统一答复:在国家部委层面,包括农贸市场在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商务部。

理由如下:


一是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作为商品交易市场主管部门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出台)已经废止,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为主管部门;

二是商务部“三定”方案主要职责有明确表述:“(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商务部内设机构职责亦有明确表述:“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在地方政府部门层面,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三定”方案等对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了明确。

在地方政府部门层面,市监沙龙注意到,今年4月,中国质量新闻网曾报道,武汉计划投资20亿元打造标准化农贸市场。

4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市场监管局与农发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签订框架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双方意向合作总额将不少于20亿元,优先支持实施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的重点项目和企业,提高武汉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武汉市现有425个农贸市场, 根据武汉市的市场标准化改造规范,全市纳入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都要达到商务部制定的农贸市场标准,在此基础上,还将参照上海标准推出部分2.0版本智能化农贸市场。

针对进口食品监管适用有分歧
新版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对于进口食品的监管问题,市监沙龙注意到,在实际判例中也有一些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是:进入流通领域后,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管,因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另一种观点是:市场监管如受理进口食品争议,不是主责部门应移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对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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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沙龙发现,今年6月11日,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海关总署公布了新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共102条,比原规定的64条内容多出了38条内容,细化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按照征求意见稿内容,新版规定实施后,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都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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