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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南阳中院公布三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涉及大新实业、张天构0377车友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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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00: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案说法防范非法集资
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应先等十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基本案情:2009年5月7日、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毕应先、温瑞林、王勤三人共同出资先后成立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后又在公司内部成立丹江资金部、金奥资金部等多个资金管理部,以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名,采用以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借款、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的形式,高息面向社会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供毕应先等人使用。毕应先支付给管理部经理4分至5分不等的月息,管理部经理支付给本部业务员3分至4分不等的月息,业务员以1.5分至2.5分的月息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获取息差,至2015年底无力支付本金及利息。案发后经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5年10月31日,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涉及5140户,金额24亿余元,已偿还本金14亿余元,尚未偿还本金金额共计10亿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毕应先等十人作为被告单位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据此,对被告单位南阳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毕应先等十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一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的被告人非法集资数额高达24亿,涉及本市甚至其他地区5140户,至案发时止,给集资户造成经济损失达10亿余元。非法集资作案手法的共同点是虚假承诺,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在初期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致使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不计风险加入其中,最终因集资者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本案的被告人通过他人向社会宣传其资金实力雄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使很多投资者轻信其个人投资会“稳赚不赔”而加入其中,抓住社会公众想获得高额回报、急于求成的心理,精心设计骗局,结果使参与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最终导致血本无归,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影响社会和谐,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社会公众要理性投资,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对投资风险要有心理预期。
张天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基本案情:2006年,被告人张天构在南阳注册成立南阳0377车友会馆,车友会以自驾游和团购为主发展会员,并利用短信、飞信、校讯通、微信等软件发布信息,到2014年发展车友会员2万余人。2013年起被告人张天构开始向车友会员或会员亲属高息借款投资,并开始以“众筹”“过桥”名义吸收资金,约定月息为2分至4.5分向投资人员返还利息,自2015年2月起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
2014年,被告人张天构又在郑州注册成立河南摇钱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成立P2P网贷平台,依托其南阳0377车友会会员信息,向车友会员发送招标公告,名义上为企业或个人融资借款,实际上将投资人员的投资款项截留或将到期的资金挪用,并以固定2分月息向投资人员返还利息。2015年3月份后,投资人员的本金和利息无法从网站提现,客户资金呈现冻结状态。
经南阳诚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张天构通过过桥资金项目、众筹资金项目和P2P资金项目吸取公众资金共计509人合计2亿余元,已付本金和利息1亿余元,剩余本金1亿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天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天构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中,资金管理混乱,随意支配吸收来的资金,且不考虑其偿还能力,造成案发后集资参与人的上亿本金无法追回。据此对被告人张天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集资参与人的资金予以退赔。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张天构成立“0377车友会馆”发展会员,不仅以“众筹”“过桥”名义向会员或会员亲属高息借款吸收资金,又在网络上成立P2P网贷平台,开展融资业务,搞资金池,将投资人员的投资款项截留或将到期的资金挪用,造成集资参与人的上亿本金无法追回,社会影响恶劣。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早发展的模式,为很多急需资金的人提供了便捷的通道,但近年来大量非法经营的P2P平台滋生,问题平台集中爆雷,大量平台跑路、倒闭,大批投资人血本无归,例如曾经风靡一时的“e租宝”案,非法集资达500多亿元,涉及90余万名投资人,受害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面对众多投资平台,公众应提高警惕,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冷静分析,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以免误入歧途。
李扶臣、史建鹏犯集资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扶臣的养父史建鹏与河南辰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工厂租赁合同,协议约定将辰丰科技公司的一条化肥生产线租赁给史建鹏用于生产,合同签订后李扶臣伪造辰丰科技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将伪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悬挂在邓州市中农辰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门前,史建鹏、李扶臣以种植合作社和辰丰科技公司的名义以高利率(月息2%)为诱饵,故意夸大宣传,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共计一千万余元。案发后,李扶臣、史建鹏拒不返还集资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扶臣、史建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李扶臣、史建鹏利用租赁辰丰科技公司的化肥生产线,在中农种植合作社内放置伪造的辰丰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进行虚假宣传,以投资入股中农种植合作社返本付息的方法非法集资,史建鹏等仅向辰丰科技公司交付了100万元的租赁费,其后在组织生产化肥的八个月左右的时间里,仅生产两个月即停止生产,而史建鹏等人继续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非法集资,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且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资金的去向,李扶臣、史建鹏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李扶臣、史建鹏注册成立中农种植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本社成员从事小麦、玉米、豆类、谷类、苗木等种植,而实际实施的主要经营活动却是非法集资。据此对被告人史建鹏、李扶臣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对集资参与人的资金予以退赔。
典型意义:本案表面上是经营“中农种植合作社”,实际上是以高额利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本案中,李扶臣、史建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仅虚假注册,且进行虚假宣传,捏造事实,蒙蔽社会公众,以投资入股返本付息的方法非法集资。本案的受害者多为农民,他们将积蓄了一辈子的血汗钱拿出来投资,结果血本无归,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当前,非法集资犯罪骗术花样翻新,投资者不要轻信所谓的高收益,在投资之前要考虑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其市场行情,了解其融资是否合法,其经营模式、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不要盲目相信宣传造势、熟人介绍、专家推荐,避免头脑发热,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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