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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天地] 南阳(邓州)两级法院涉军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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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0 23: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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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  严惩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维护军人良好形象

被告人赵某某伪造武警部队印章、军官证等相关证件,谎称自己系南阳武警支队军官,于2006年至2018年期间,以做生意、为战友治病、为受害人安排工作、自己工作上需要找人活动为由先后骗取受害人张某、贺某、王某财物共计29.13万元,数额巨大,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案例二  严厉打击涉军造假犯罪,切实筑牢钢铁长城

被告人陈某、王某某等十六人受湖北省老河口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将十五辆军用版东风猛士越野车及一辆145东方卡车运往江苏某车载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陈某、王某某担任车队队长,负责沿途行车安全等事宜。为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告人陈某、王某某为每辆车发放了假冒的军车临时牌照。车队行驶至河南省邓州市境内二广高速邓新站入口处,被南阳市军分区警备司令部纠察查获。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三  为军队改革保驾护航,妥善处理涉军产纠纷

2016年4月,为落实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邓州市人民武装部决定全面停止部队位于邓州市古城路北段已租赁达20余年的30余间门面房产的租赁活动,通知下发后,经邓州市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多次解释和说明,部分承租商户仍然不愿意腾出所租赁的房屋。邓州市人民武装部遂将该部分商户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12家商户的租赁合同并腾出房屋。因案件涉及商户多,各家情况不一,处理好坏直接影响到当地的军队建设工作和社会稳定。该院受理后高度重视,院长亲自部署,要求涉军维权审判庭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审慎处理案件。经法官们向商户耐心讲解国家相关政策及相应的法律规定,释法析理,积极引导商户理性对待诉讼,妥善处理纠纷,该12家商户最终与邓州市人民武装部达成调解协议,搬出所租赁的房屋。

案例四  高效处理房产纠纷,解决现役军人后顾之忧

2017年6月10日,现役军人原告葛某与被告张某、刘某夫妇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张某、刘某将其所有的位于花洲办事处人民路中段南侧房屋一座转让与原告葛某,总房款数额为45.8万元。原告葛某作为房屋购买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为了配合被告方解除房屋的银行抵押贷款,提前支付了房款33万元。原告方于合同订立之时曾给付被告方合同定金2万元,共计已支付被告方35万元合同款项。但是,被告方张某、刘某夫妇作为房屋卖方,迟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交付房屋,并借故推托,原告葛某遂将被告二人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启动涉军维权绿色通道,由涉军维权审判庭受理并快速审理此案,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安排此案优先快速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刘某夫妇腾出房屋,将该房屋交付并过户登记给原告葛某。并且,判令被告张某、刘某夫妇给付原告相应的违约金,同时判令原告葛某给付剩余房款。邓州市人民法院下发判决后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案例五  妥善处理涉军劳动争议案件,全力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某系退役军人,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原告张某某在被告中国建筑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内部机构某项目经理部任厨师,但被告多次推脱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月25日,被告无故将原告辞退。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先于2019年12月6日向淅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2月20日其申请被仲裁委员会全部驳回。原告遂于2020年1月10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淅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启动“涉军维权绿色通道”,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视频聊天、推送相关案例等形式,用热心、细心、诚心感化双方当事人,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

案例六  审慎处理军属纠纷,让军人安心服役

原告吴某系解放军某部现役军官孔某某母亲。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吴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系邻居,双方因安装下水管道发生争执,争吵中吴某与刘某、吴某某发生推搡、撕扯,致吴某受伤,后吴某到邓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多发伤,1、脑震荡;2、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3、右侧第4前肋裂纹骨折。邓州市公安局西关派出所以殴打他人对吴某某、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其罚款300元和500元。后吴某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吴某和被告刘某、吴某某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我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刘某在其亲属与吴某安装下水管道纠纷中无端谩骂吴某,更是在冲突中殴打吴某,导致吴某受伤,二人的侵权行为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极易造成冲突升级和其他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过错明显,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后我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的责任比例予以重新划分,对案件进行了改判,维护了军属的合法权益。(南阳中院  刘亚磊 赵琳)


来源:平安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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