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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违反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规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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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22: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树立务实为民、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我市制定了《违反<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规定处理办法(暂行)》。
    该办法提出,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禁止”第一款的,给予党政纪处分。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各级公安机关查办的赌博案件,凡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应及时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凡漏报、拖报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禁止”第二、七、八款的,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离岗培训半年,离岗培训期间停发津贴、补贴。违反两次以上(含两次)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核减单位人员编制。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禁止”第三、四、五、六、九、十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机关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十禁止”所列行为的,按照行风评议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该办法明确提出,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适用于本办法。

     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是
一、禁止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二、禁止工作日中午喝酒;
三、禁止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禁止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拉票贿选;
五、禁止参与和支持封建迷信活动;
六、禁止组织或参与小团体活动;
七、禁止拖延、推诿所承办的工作事项;
八、禁止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九、禁止借婚丧嫁娶敛财或侵占国家、集体利益;
十、禁止以任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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