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雨 发表于 2023-9-3 16:29:56

邓州:两个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邓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拟征〔2023〕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拟实施邓州市2023年度城市征收批次,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邓州市2023年度城市征收批次。二、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现状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该批次用地分别位于邓州市城镇规划区内,拟征收湍河街道金雷社区、三里河社区、老李庄社区,古城街道建新社区、三里桥社区,张楼乡北张坡村、大丁村、大庄村、龚家村、小丁村、新黄庄社区;共计29.0931公顷。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本次征地面积(公顷)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湍河街道金雷社区11.40587
湍河街道三里河社区1.000387
湍河街道老李庄社区2.219787
古城街道建新社区1.041887
古城街道三里桥社区0.005387
花洲街道三里阁社区0.553887
张楼乡北张坡村0.010487
张楼乡大丁村5.508787
张楼乡大庄村0.958287
张楼乡龚家村3.180387
张楼乡新黄庄社区0.2487
张楼乡小丁村2.969687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四)青苗补偿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四、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安置。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登记时间: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30日,复核时间:2023年10月15日。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特此公告。2023年8月31日邓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邓拟征〔2023〕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拟实施邓州市2023年度城市征收批次,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邓州市2023年度城市征收批次。二、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及现状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该批次用地分别位于邓州市城镇规划区内,拟征收邓州市湍河街道金雷社区、老李庄社区、三里河社区、许庄社区、张寨社区,张楼乡小丁村集体土地,共计27.1079公顷。三、被征地村组土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单位本次征地面积(公顷)区片地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湍河街道金雷社区6.214187
湍河街道老李庄社区2.662387
湍河街道三里河社区2.736187
湍河街道许庄社区0.448887
湍河街道张寨社区1.458887
张楼乡小丁村13.587887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标准为64.2万元/公顷。(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四)青苗补偿标准依据《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四、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以及就业安置。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征地告知书》并现场调查确认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登记时间: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30日,复核时间:2023年10月15日。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复议视为放弃。特此公告。2023年8月31日

你好我也好 发表于 2023-9-17 05:29:06

卖地政府还在卖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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