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目:河南沁阳酒驾闯祸官员一审获刑4年8个月中新网焦作11月22日电 (吴扬 刘鹏) 记者自河南焦作市国民***获悉,在河南沁阳市委机关事务治理局捍卫科长王浩斌涉嫌酒后驾驶撞逝世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张学林一案中 ...
原题目:河南沁阳酒驾闯祸官员一审获刑4年8个月 中新网焦作11月22日电 (吴扬 刘鹏) 记者自河南焦作市国民***获悉,在河南沁阳市委机关事务治理局捍卫科长王浩斌涉嫌酒后驾驶撞逝世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张学林一案中,王浩斌因犯交通闯祸罪和妨碍作证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和1年,归并履行4年8个月。但该判决下达不久,沁阳市国民***即以“量刑畸轻”为由向焦作市中级国民法提出抗诉。 一审法院认定“闯祸官员”两罪确切 据沁阳警方交通变乱认定书,2013年2月11日(夏历正月初二)21时20分许,王浩斌驾驶豫HGX444号(本田)小客车在结冰路段行驶时,思惟麻木,遇情形采用办法不妥,驶进左侧,与相对标的目的张学林驾驶的豫HQ331(力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浩斌、张学林、沈小正、李玲受伤,张学林经挽救无效灭亡、两车破坏的交通变乱。闯祸后王浩斌逃逸。此中王浩斌为沁阳市委机关事务治理局捍卫科长,张学林为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 沁阳市国民法院审理后以为,王浩斌违背交通运输治理律例,产生致一人灭亡、三人受伤的重年夜交通变乱,负变乱全体义务,其行动已组成交通闯祸罪,且具有逃逸情节。交通闯祸后,王浩斌指使拜林龙顶替本人假充闯祸司机,并指使同乘职员沈小正等作伪证,其行动已经组成妨碍作证罪。沁阳市国民***指控王浩斌犯交通闯祸罪、妨碍作证罪,事实明白,证据确切、充足,予以确认。 沁阳市国民法院判决:王浩斌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妨碍作证罪,判有期徒刑1年,决议归并履行有期徒刑4年8个月。 ***提抗:量刑畸轻,实用科罚显明不妥 10月28日,沁阳市国民法院一审讯决下达后,激发受害人张学林的家眷强烈不满,受害人家眷以为,该案中很多要害性题目没有查清,且对“闯祸官员”王浩斌的量刑过轻,并以此为由向沁阳市国民***提出抗诉申请。 据先容,沁阳市国民***在听取受害人家眷的抗诉申请,细心研判沁阳市国民法院有关此案的判决书,并征得焦作市国民***的批准后,遂就此案向焦作市中级国民法院提出抗诉。 沁阳市国民***《抗诉书》指出,法院在判王浩斌犯交通闯祸罪一项中存在以下三个题目: 一被告人王浩斌交通闯祸后认罪立场欠好,其对于是否饮酒及车内乱乘坐职员居心作虚伪陈说,且造成一逝世三伤的成果,应差别于一般交通闯祸逃逸案件,不该将三年作为量刑出发点。 二、本案中,被告人王浩斌具有两个从重情节,一是酒后驾驶灵活车辆,二是交通闯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表示为,王浩斌为回避法令究查,居心多次指使多人作伪证;王浩交通闯祸案经媒体曝光后,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王浩斌无任何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 沁阳市国民***抗诉书同时指出,被告人王浩斌在闯祸后为回避法令制裁,多次指使他人对谁是闯祸车辆驾驶人、闯祸车辆乘坐职员有哪些及是否喝酒等与案件科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居心隐瞒,多次做虚伪陈说,给司法机关查明案件***制作了障碍,严重干扰了刑事诉讼运动各个环节的进行,造成全部案件的刑事诉讼时光长达两年,且被告人王浩斌在其他涉案职员指证的情形下,仍拒不认罪。 综上,沁阳市国民***以为,王浩地斌犯交通闯祸罪被沁阳市国民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量刑畸轻,实用科罚显明不妥;犯妨碍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畸轻,实用科罚显明不妥。 《抗诉书》最后夸大,为保护司法公平,正确惩办犯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划定,特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