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推进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最大限度收缴社会面私存散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器具等物品,全力挤压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活动空间,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群众以电话、信件或其他形式举报下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涉嫌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犯罪的; (二)盗窃、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持有、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四)经依法许可从事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和枪支弹药制造、配售单位违法制造、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出租、出借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五)涉及射钉枪、弩等管制器具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奖励标准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或取缔窝点、收缴物品的,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一)破获涉枪涉爆涉危重大督办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元至30000元; (二)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0元至30000元; (三)破获盗窃、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持有、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0元至20000元; (四)抓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捕涉枪涉爆逃犯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五)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窝点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六)缴获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或者烟火药3千克、雷管30枚、手榴弹1枚、军用枪1支、火药为动力类枪支1支、压缩气体为动力类枪支2支、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或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含本数)的,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七)收缴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20把、弩5支以上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器具窝点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八)避免发生重大涉枪涉爆涉危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30000元; (九)破获其他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案件的,视情奖励500元至30000元。 举报情况涉及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最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领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其他规定 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非法持有人主动上交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的,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邓州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110 、0377-62783063 邓州市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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