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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邓州商人王霞拍得土地六年未交割,4年血泪上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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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10: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钱没退,房产无交割,让人心寒,地没地,钱没钱。其中大部分钱款是向亲戚朋友周转的。导致目前这样的局面,主要原因是邓州市国资办主任刘士兵给人和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而不监管这笔拍卖资金,导致拍卖公司将这笔资金挪作他用;二是邓州市检察院四年来不予批捕河南人和拍卖有限公司负责人武某耀,理由是武某耀不构成犯罪。”2020年10月20日,商人王霞向本媒诉苦。
2012年9月,在外经商的王霞,得知老家河南邓州一块土地及房产即将拍卖的消息后参加了竞拍。最终,以6000万元竞拍到了这块当年邓州市的“黄金地块”——市政府斜对面邓州市中医院所属的土地及房产。
然而,王霞在向拍卖公司支付3000万元拍卖款后,这块土地始终未能交割。于是她将土地产权方河南邓州市政府、邓州市财政局及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拍卖合同或退还已交付的拍卖款及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邓州市政府退还王霞3000万及赔付利息后,被告提出上诉。此后,河南省高院先后两度指定不同法院审理此案。2020年4月,被指定审理该案的平顶山中院以邓州公安立案侦查的拍卖公司人员一案处理结果与该案有重大影响为由,对该案中止诉讼。
10月9日,本媒致电平顶山市中院,该案审理法官表示相关情况不便透露。 邓州市公安局负责宣传的警官就拍卖公司负责人立案侦查情况回复短信称,“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我们正在补充侦查,待侦查终结后再提请逮捕。”涉案的河南人和拍卖有限公司负责人武某耀称,邓州市公安局从2017年开始对其立案侦查,这些年没查出什么来。王霞于2012年拍得的邓州市中医院房地产。本文图片 6000万拍得邓州一地块案卷资料显示,2011年11月28日,邓州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邓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邓州市国资办”)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邓州市中医院进行了资产评估,其土地资产与建筑物估值总计5840.23万元。2012年4月15日,邓州市国资办与河南人和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上述土地及房屋的《委托拍卖合同》。
同年9月24日,王霞以6000万元的价款竞拍到上述拍卖标的物并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王霞表示,根据当时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等约定,拍卖成交后,邓州市国资办作为委托人,应当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12个月后,即2013年9月24日,将拍卖标的物转移给王霞。然而,直到2016年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邓州市国资办继续履行拍卖合同或退还钱款时,邓州市中医院仍然在被拍卖的房地产范围内正常经营,无搬迁交付行为。涉案的河南人和拍卖有限公司负责人武某耀称,王霞和拍卖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因邓州市中医院新址没有建成,不能搬迁,邓州市国资办不能将拍卖标的物腾空进行交割。同时,王霞及拍卖公司找邓州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办理土地等相关手续时,因土地、规划方面等原因,不能按照拍卖标的物办理土地登记等手续。拍卖成交确认书上述拍卖公司也曾于2014年7月29日,通过邓州市中医院以转呈的方式向邓州市政府打报告,转达买受人提出的尽快完善手续,不能按时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行为,由中医院承担,在支付余款时抵账;或退回3000万元,按银行利率5倍支付买受人利息等4条意见。邓州市国资办主任刘士兵则表示,本案中拍卖标的物未能交割的原因是拍卖款未交齐。“当时的情况是,王霞钱没交齐,(中医院)房子也没腾出来。如果他6000万交到我们手里,我们腾不出来,我们赔他损失。”王霞在2016年3、4月份,他去邓州市国资办询问交割事宜,国资办主任给了他一份“关于解除拍卖合同”的通知,显示邓州市国资办已于2013年4月16日与河南省人和拍卖公司解除委托拍卖合同。他这才知道拍卖标的物不能交付除了邓州市中医院新址未建成,老医院无法搬迁的客观原因,邓州市国资办单方解除拍卖合同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河南省人和拍卖公司法人武某耀则表示,“关于解除拍卖合同”的通知落款虽然为2013年4月16日,实际为邓州市国资办后补的,拍卖公司也是2016年上半年才收到。邓州市国资办把这份通知时间改到 3年前,目的是免除他们的责任。对于上述说法,邓州市国资办主任刘士兵予以否认。他表示,自己于2013年4月16日在办公室亲手将“关于解除拍卖合同” 的通知交给了拍卖公司法人武某耀。由于拍卖标的迟迟未交割,2016年6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邓州市政府、邓州市财政局将拍卖标的物交付原告,若无法继续履行拍卖合同,要求上述二被告退还3000万元拍卖成交款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王霞一审胜诉后邓州市政府不服(平顶山中院将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混淆视听)一审法院查明,拍卖公司与王霞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王霞将拍卖保证金和3000万元拍卖款支付给了拍卖公司,而造成拍卖标的物和拍卖款不能交割的主要原因是委托人不能交付拍卖标的物,因此邓州市政府和财政局存在违约。2016年9月8日,南阳中院一审支持了王霞的诉求,判决邓州市政府和财政局给付王霞3000万元及相关利息。邓州市政府与财政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此后,河南省高院于2018年4月16日撤销原判,发回南阳中院重审。随后,南阳中院向河南省高院申请指定管辖,2018年5月,河南高院将案件指定给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2018年11月,河南高院终审裁定认为,邓州市国资办作为市政府的内设办事机构,不具有独立对外做出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和资格,其行使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代表邓州市政府,法律后果应由邓州市政府承担。因此,邓州市财政局不是案件适格被告,河南高院裁定撤销郑州铁路法院的裁定,并驳回王霞的起诉。此后,王霞又将邓州市政府及拍卖公司单独起诉至南阳中院,南阳中院再次申请指定管辖。2019年3月,河南省高院指令平顶山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河南高院认为,原审法院应对武某耀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处理结果与本案关联程度进行审查,若认为刑事案件的查处结果确实会对王霞诉邓州市政府案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依法应该中止诉讼,而不是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河南高院于2019年10月撤销了平顶山中院的一审裁定,并指令平顶山中院对此案继续审理。2020年4月22日,平顶山中院认定,邓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武某耀职务侵占一案处理结果与诉王霞邓州市政府及拍卖公司一案有重大影响,据此将该案中止诉讼。被刑事立案侦查4年并未批捕(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导致武某耀逍遥法外)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逊表示,平顶山市中院以邓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武某耀职务侵占一案处理结果与王霞诉邓州市政府及拍卖公司一案有重大影响为由中止诉讼,明显是为了拖延案件审理。李逊介绍,他于2020年8月曾到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询问武某耀挪用资金一案处理结果,负责该案的检察官明确告知,武某耀不构成犯罪,也多次将此情况向当地政法委汇报过。“从事实上看,王霞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诉讼主体是邓州市政府。武某耀不管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也与这起行政诉讼毫无关联。同时,武某耀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近4年,检方认为武某耀不构成犯罪,没有批捕,为何邓州公安又始终不撤案?”李逊说。朗朗乾坤,正义高悬。一人或哪个部门敢践踏法律,把自己的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必将付出残酷的代价。关于本案件的进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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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23:02:03 手机频道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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