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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快来了解一下!邓州关于擅自占用公共空间、侵占公共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政策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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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7 09: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擅自“占用公共空间、侵占公共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政策法规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等。

二、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一)城乡规划方面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可证”。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3、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对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影响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公共安全”。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对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对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物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对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每泊位五百元罚款”。

10、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三)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

11、对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钉钉、结绳晾晒、架设电线、包裹树木等损害城市树木的行为’”。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市政(设施)管理方面
12、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一)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四)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七)禁止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对未经批准,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园林绿化方面
15、对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在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三) 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物业管理方面
17、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公共空间和侵占公共资源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八)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十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十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十五)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他禁止行为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六)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方面
18、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9、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0、对未经批准,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不按照规定设置、维护保养的;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修复或者拆除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2、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3、对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二)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4、对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七)在绿地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搭建构筑物’”。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道路交通方面
25、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6、对擅自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7、对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8、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八)河道管理方面
29、对擅自占压河道行为的处罚
法律规定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作物、荻苇、杞柳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或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第二十五条:“在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建窑;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六章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对其中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在堤防上铲草、放牧、晒粮和在行洪滩地种植高秆作物,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擅自占用堤防、行洪滩地堆放料物、砂石的,处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在河道行洪范围内弃置、堆放垃圾、矿渣、煤灰、泥土、石渣等物体的,每立方米罚款八元至十二元。
(五)在行洪滩地内种植阻水林木、条类、荻苇的,每亩处一百至二百元罚款。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一百至二千元罚款。
(七)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五十至一千元罚款。
(八)盗窃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测量及通讯、照明设施的,损毁堤防、护岸、闸坝及建筑物的,除处以三百至二千元罚款外,视情节依法惩处。”

附  件:名词解释
一、市政设施是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资建造的公共设施,一般指规划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含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场地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二、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排水边沟外沿向外1.5米内。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用地外(国道)20米内;(省道)15米内;(县道)10米内;(乡道)5 米内。

三、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保护范围:河道的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为五十米,一般堤防安全保护区不少于三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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