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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咋回事?邓州某楼盘开发商120万预交款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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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09: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更新了一条民事裁定书,其中涉及的开发商河南四有以及冻结的其在邓州规划局账户预交的存款120万元,兹事体大,今天就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因为这家不是别人,正是刚刚补办手续的银基王朝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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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20)豫1381财保118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省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587058315F。

法定代表人:陈*珍,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账号为41×××02)的预交款1200000元为限。并提供担保人张*位于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蓝湾嘉园X号商铺房权证为邓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邓州支行(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账号为41×××02)的预交款12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该账户不得支付、转让。

二、查封担保人张*位于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蓝湾嘉园X号商铺房权证为邓字第××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买卖、转让、过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李双雁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喻其政

从时间上看,法院冻结的120万元规划局账户预交款,很可能是此前银基王朝开始补办手续时向规划局预交的土地款,在9月被冻结后,不知道该怎么办?

好在在11月4日上午,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DT(2020)21号地挂牌出让,最终以3553万元成交,由河南省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土地出让成功进行,没有因为9月的冻结预交款而改变!当时的具体信息可点击:成功出让!刚刚邓州最大最出名烂尾楼土地卖出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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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11月20日,南阳市卧龙区官方发布:关于铂金时代项目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由于该开发商是南阳四有,最早开发楼盘的时候,和邓州银基王朝的河南四有就是一回事,就有关联!

后来发生变更,目前不知道这两家公司还有关联没,不过,同时的是问题楼盘补办手续,南阳铂金时代这个开发商交房前开发商竟然要涨价!邓州银基王朝千万不能学啊!不能补办手续后就不认之前的业主了啊!好在,南阳的这个涨价被官方处置后,开发商取消了!

涨价时的信息:

10月30日,开发商承诺交房的前一天。一份交房流程在业主群里传播,其中交房费用一项写道:“铂金时代项目自救的范围不仅仅是达到房屋交房的条件,还包括办理房屋产权证,但业主们未交的房款仅够支付工程款。为了能够使所有业主办理房产证,实现房产增值,每平方米房价向上调整850元,专用于办理房产证,不愿意调整房价的业主,可以原价无条件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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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南阳官方发的后续信息:

11月20日,网络媒体发文反映卧龙区铂金时代项目在业主自筹资金建设快要交房时,开发商擅自涨价,要求每平米加价850元,交齐房款后方能交房。现就相关处置情况说明如下:

该文反映的问题发生于11月2日,铂金时代项目开发单位四友公司未按原约定时间(10月31日)交房,并擅自涨价每平方850元。11月3日至11月19日,卧龙区处理铂金时代项目不稳定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就铂金时代开发商未如期交房,私自提价等问题,多次召开协调会、项目约谈会,听取了业主代表、施工企业的主要诉求,研究协商解决办法。

经各方协商沟通,项目开发企业表示取消每平方涨价850元,施工企业同意暂时搁置工程款决算争议,与开发企业制定完善交房流程,即时进入交房环节。11月20日,铂金项目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业主代表三方已开始准备交房相关手续。下一步,工作组将继续跟进铂金时代项目的交房情况,协调各方尽快完成交房程序,全力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20日;来源:卧龙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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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铂金时代25层的住宅楼已基本完工,具备入住条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擅自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内部认购、预订、选号、团购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并收取预售款。购买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存在较大风险,应增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

买房还是认准证件齐全的,防范风险啊!没证法律都不保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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