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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邓州一人被光缆绊倒,却要为另一位绊倒者付全责?!到底问题出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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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0 14: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光缆线脱落后:两人相继被绊倒,先倒者被判对后者负一半责任

一根脱落的光缆线,两名路人接连被“绊倒”,该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

2019年10月13日清晨,河南邓州44岁男子王红岩驾驶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行驶至邓州小杨营乡周庄村时,挂碰到路边脱落的光缆线。紧接着,路过的老妇人徐某华也被绊倒。王红岩家属称,经查看监控,徐某华当时推着一辆人力三轮车,与王红岩对向而来。

事发后,王红岩将徐某华送往医院,并垫付了最初的医药费。住院治疗22天后,徐某华出院,随后,她将王红岩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下称“联通邓州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2020年10月,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红岩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联通邓州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王红岩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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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本文图片 受访者提供

2020年12月2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判决王红岩和联通邓州公司负同等责任,各赔偿徐某华30489.09元。南阳中院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因联通邓州公司的光缆线脱落造成,该公司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致使光缆线脱落,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王红岩仍不服,其家属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也是事故的受害者。在案件审理期间,王红岩因情绪激动突发脑溢血,目前仍在治疗,无力承担赔偿。王红岩姐姐表示,家属将于近期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骑车男子挂碰到的电缆线绊倒路人,被邓州交警认定全责

44岁的王红岩是河南邓州小杨营乡一普通农民。2019年10月13日清晨,他和往常一样驾驶电动自行车出门打工。当天6点43分,当他行驶至邓州小杨营乡周庄村时,不慎挂碰到路边脱落的光缆线。王红岩称,他当时连人带车翻倒在地,他的脖子和脸都被光缆线割伤了。

王红岩的姐姐称后来在警方处看了事发地的监控视频,她说,王红岩被绊倒后,紧接着,在王红岩对面方向、推着人力三轮车通过的68岁老人徐某华也被光缆线绊倒在地。王红岩爬起来后,立即将徐某华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1500元。


院治疗22天后,徐某华出院,其间共花去医疗费7278.95元。出院后,徐某华将王红岩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损失,共计人民币67458.27元。和王红岩一同被列在被告栏的,还有光缆线所属的联通邓州公司。

2019年11月7日,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红岩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徐某华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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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之后,王红岩向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复核。2019年12月5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复核结论,认为此前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并责令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有关规定对案件重新进行调查和认定。

2019年12月16日,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再次作出事故认定,和第一次相同,仍然认为王红岩应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认定书认为,红岩驾驶电动车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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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020年9月4日,此案在邓州法院一审开庭。王红岩姐姐称,收到法院传票后,弟弟因情绪激动引发脑溢血住进了医院。不过,这未影响案件审理。当年10月20日,邓州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红岩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书显示,诉讼前,经原告徐某华申请,法院委托了第三方鉴定中心对其身体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并对其出院后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估。鉴定结论是,徐某华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伴腰部运动受限属十级残。

在一审判决中,邓州法院认可此前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为“交通事故的事实基本清楚,王红岩负事故全责”,因此对徐某华的人身损害,他需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邓州法院综合分析事故原因认为,联通邓州公司系光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对徐某华的伤害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赔偿责任。最终,邓州法院判决王红岩赔偿49682.5元(扣除此前垫付的1500元),联通邓州公司赔偿12795.68元。

二审法院:原判责任划分不当,改判联通邓州公司负同等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王红岩不服,提出上诉。

他认为,邓州市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将联通邓州公司列入,存在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同时,他还指出,徐某华的伤残等级未达到十级伤残,一审按照十级的标准核算其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错误,应重新鉴定。王红岩在上诉状中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或发回重审。

对于王红岩的上诉请求,徐某华答辩称,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联通邓州公司则称,邓州交警大队已对该事故作出“王红岩全责”的责任划分,同时该司不是涉案电缆的直接管理单位,该线路的管理单位应为利德世普科技公司。

2020年12月28日,南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重新对赔偿责任进行了划分:认定王红岩和联通邓州公司负同等责任,各赔偿徐某华30489.09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南阳中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做出了说明。

对于各方责任划分是否适当,南阳中院认为,邓州市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针对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即王红岩和徐某华),而非认定三方责任划分依据。但是,该事故的发生是因联通邓州公司所有的光缆线脱落造成的,该公司未尽到妥善的管理义务,致使光缆线脱落,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与王红岩同等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的责任划分不当,应该予以改判”。

至于是否重新鉴定申请,因王红岩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法定重新鉴定的情形,故未予准许。

对这一结果,王红岩仍不满意,他坚称自己也是事故的受害者。

王红岩姐姐告诉澎湃新闻,她曾于今年1月4日前往邓州市交警大队沟通,希望能找出光缆线脱落的原因。

她提供录音称,负责接待的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事发当日的凌晨三时许,曾有一辆大货车通过,剐蹭到了光缆线,致其脱落。民警称,案发后大货车逃逸,案件目前尚未侦破,但因距离王红岩和徐某华的交通事故发生间隔了三个多小时,属两次事故。对于为何未将联通邓州公司纳入事故责任认定,该民警表示,光缆线脱落发生在凌晨,不在维修时间内,“比如凌晨他公司又没接到报案,不可能知道它的线被挂断了”。

王红岩家属认为,既然光缆脱落是大货车肇事导致的,王红岩本人也应是受害者,同时他摔倒时也无法预知有无其他车辆通过。

王红岩姐姐表示,突发脑溢血半年来,王红岩仍在不间断地接受治疗,花去了不少医药费,无力承担赔偿,连案件上诉事宜也由家人代为奔走。他们将于近期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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