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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计划] 保管箱首饰丢失 中行真的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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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0 21: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6日凌晨5时许,60岁的汕头市民郑國灿从睡梦中惊醒后就再也睡不着了。

  当天上午9时,他将在汕头市中院与银行对簿公堂。因为他存放在密不透风的银行保管箱(俗称“保险箱”)里的贵重首饰不翼而飞,而银行方面不仅不承认存放物失窃,更认为银行对他们的保管箱不存在“保管合同”的责任。

  他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对其失窃的价值28万元的金银首饰进行赔偿。不过,他认为必胜的官司在一审法院却被驳回。决心讨回公道的他及夫人赵雪华于是将该银行告上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谁打开了保管箱?

  郑國灿一家的烦恼其实早在2002年11月15日就开始了。

  当天上午,赵雪华走进了中國银行汕头分行,如往常一样出示身份证、签署申请表格、核对印鉴等办妥一系列手续后,在该银行一名特派职员陪同下进入保管库。

  在特派职员的专用钥匙的配合下,赵女士打开了保管箱(记者注:每个保管箱有两个钥匙孔,必须在银行的专用钥匙和租用者的钥匙同时使用时才能打开),却发现箱内有被翻过的迹象,只剩下一卷首饰购买发票及房产证件等,包好的780多克金首饰以及她女儿送给他们的两个钻戒等不见了!由于丈夫那里还有一把租用者使用的钥匙,赵女士以为是丈夫拿走了,锁好保管箱后就回家质问他。

  “回到家,她就很气愤地质问我为什么拿走那些金银首饰?”郑國灿说,从1989年8月30日起,他们就在中國银行汕头市分行租用了一个保管箱,租金每年100元,银行则将此保管箱的两把钥匙交由他们使用。

  “在得知我也没有动过里面的任何东西之后,我们意识到里面的东西被人偷了!”郑國灿说,他们夫妻俩立即向银行负责人反映首饰失窃的情况,并要求报警及封箱以保护现场。银行方面让他们回去等候银行方面对此事的处理。

  一个星期后,郑國灿由于没有等到银行的处理情况,并获知银行没有报警。于是向辖区的龙湖区金园派出所报案,11月23日派出所立案,后来交给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侦查。

  今年12月12日上午11时许,记者在中國银行汕头分行采访时发现,该银行的保管箱库房设在该行的一楼,与营业大厅相连。库房里有两个银行保管人员在上班,客人想要打开自己的保管箱,必须在库房的服务台办理身份证核对及签名等多项手续,才能在保管人员的陪同下开启。在这样严密的保安措施下,物品是如何“人间蒸发”的呢?

  警方确认“失窃事实” 郑國灿夫妇估算了一下,保管箱内失窃的金银首饰价值约28万,其中包括女儿1999年初花18万元港币从香港购买送给他们的一对钻戒和780克 黄金饰品。

  此前,也就是2002年2月份,赵雪华因患心脏病需入院动手术,他们便打算将金首饰变卖。当时他们将保管箱中的金首饰收集在一起,称得重量为780多克。但后来因为有了女儿的资金支持,黄金首饰得以继续存放在保管箱中。同年7月份,赵女士上北京治病之前收拾箱内存放物品时,还见到了该包金首饰。

  2003年3月起,龙湖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开始就郑國灿报的“银行保险箱失窃”案展开调查。



  当年4月1日,龙湖警方将案发现场提取的赵女士的保管箱锁送交广东省公安厅检验。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痕检专家提供的一份“痕迹检验意见书”上看到:“经检验,送检的保管箱锁是一種开关档锁,有两个锁芯,分别为事主和管理员所控制,该锁外表完好无损。经拆卸检验……发现事主所控制的锁芯相应的档片上有异常擦划痕迹,经分析,该痕迹不是原配钥匙开锁形成;管理员所控制的锁芯相应的档片上没有发现异常痕迹。”

  与此同时,汕头龙湖警方经现场勘查,在保险箱内胆提取了第三者(既非郑、赵两人也非保管库管理人员)指纹一枚,综合调查走访,再结合省厅技术部门的鉴定,认定“该案失窃事实是存在的”。

  据赵雪华回忆:以前她开取保管箱均是将保管箱的内胆抽出,顺手将箱门锁上,再带着内胆到旁边的小房间整理物品;整理完毕再到库房门口喊保管员前来开锁。2001年7月一次开箱后,保管员建议用戶在打开后可以不用拔钥匙,当时她想:既然银行里面保安严密安全方面应该没有問題,而且每次都要保管员开两次锁也比较麻烦,所以就照做了。此后有一次,她在检查完保管箱后,发现钥匙有黏黏糊糊的东西,她还特意到该银行的洗手间去洗过。“现在想来,估计就是那时 被人做了钥匙模型。”她说。

  一审法院驳回诉求  郑國灿夫妇认为,自己租用的保管箱里的首饰失窃,很明显是一起 银行职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的案件,银行存在管理失职的問題。于是,他们在今年3月24日提起民事诉讼,将中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赔偿他们失窃财产经济损失28万及精神损失1万元。

  郑國灿夫妇告诉记者,之所以在事发两年后才提起诉讼,是因为该案已经作为一个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但是侦查进展十分缓慢,证据材料十分缺乏。他们在获悉公安部门的相关检查结论之后,才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

  今年3月24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郑國灿夫妇诉中國银行汕头分行保管箱纠纷一案。

  中國银行汕头分行5月12日出具的答辩状提出了三个观点。

  首先,他们认为,郑國灿夫妇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保管箱内存放了所说的贵重首饰。

  其次,银行方面认为,郑國灿夫妇所述的“失窃”经过存在许多重大疑点。而且,既然贵重首饰被盗,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到目前警方侦查尚未终结,郑國灿夫妇就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银行方面认为,郑國灿夫妇在银行租用保管箱,双方属于租赁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因为郑國灿夫妇与银行签订的“保管箱租约”是以承租人身份,而不是以寄存人身份订立的。而银行方面出租并交付给郑國灿使用的保管箱内外箱体、箱锁是处于安全和正常的状态,现场没有撬锁或破坏的痕迹。因此,郑國灿夫妇作为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在箱内放何等价值的财物,银行并不知晓,也不需要对箱内物品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是以保管箱租约为主作为主要证据引起诉讼,双方确立的是保管箱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于保管箱存入或者取出物件都由租用人郑國灿夫妇自行负责,银行不知情也不负保管责任。同时,法院认为,郑國灿所说的丢失贵重物品证据不足。



  对于省公安厅出具的痕迹检验意见,一审法院是这样认定的:检验意见肯定了锁芯相应的档片上有异常擦划痕迹,该痕迹不是原配钥匙开锁形成的事实,并没有指出该锁被非原配钥匙开启过,因此痕迹检验意见不能证明保管箱中物品丢失的事实。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郑國灿夫妇的诉讼请求。

  银行到底有无过错责任? 12月6日上午8时30分左右,郑國灿夫妇来到汕头中院。由于该案的特殊性,当地一些媒体记者也出现在法庭上。

  庭审上,郑國灿夫妇的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将此纠纷案件案由认定为保险箱租赁关系是错误的。因为在主体上, 银行是经营银行保险箱业务的经营者,而郑氏夫妇是经营者经营服务的客户、消费者;在服务内容上,银行提供安全的保管场所和配套服务,配套服务包括为客户设置准入库房的审核程序,派员与客户共同开启客户使用的保险箱等等。郑氏夫妇与银行签订的保险箱租约对银行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已经从根本上超出了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只收租金和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可能损毁租赁物的行为进行必要监督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因此,该案应当认定为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并以此来确认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

  针对一审中认定的“痕迹检验意见不能证明保管箱存在安全隐患或箱中物品丢失的事实”,郑氏夫妇的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了“龙湖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经现场勘查,认为该案失窃事实是存在”的重要事实。强调保管箱失窃事实存在,说明第三者是在库房银行管理员的配合下,共同将保管箱打开的,说明银行方面经营管理不善,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责任,管理上出现了重大的漏洞,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郑氏夫妇的代理人还认为,郑氏夫妇是否存放有28万之多的金银首饰,可以参照其存放的物品购买单据及社会地位、工作收入和海外关系进行推理认定。从郑氏夫妇租用银行保险箱达13年之久等就可以说明其完全有经济能力拥有其主张的财务数额。

  银行方面的代理人也就此案在法庭上进行了辩论,强调在一审时的几个意见,坚持双方是保险箱租赁关系,银行方面没有过错责任。记者曾试图向中國银行汕头分行了解相关情况,该行执行部经理赖文盛先生12月12日上午11时20分许对本报记者表示,由于该行有内部的纪律和程序,不接受媒体的采访,也不对任何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他表示,此案是关系到全世界银行保管箱业务的案件,银行方面相信法院能够依法作出判决。

  专家说法:是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王旭阳律师:该纠纷应为银行保险箱服务合同纠纷。银行和客户之间虽然存在保险箱租赁关系,但同时还存在着对保险箱的保管、管理及服务关系,并不仅仅是租赁关系那么简单。在服务合同关系中,银行的义务是出租保险箱并对其进行管理。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可以认定,讼争的保险箱發生了盗窃案件,银行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和违约责任。但問題是客户向银行主张权利时,如何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

  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李瑾律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构成保管合同必须具备一个法定要件,即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案例中,赵女士并未将物品直接交付给银行,而是自行存放在所租用的保管箱内,因此赵女士和银行之间并不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从另一个角度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银行与赵女士签订“租约”,并将保管箱交付给赵女士使用,完全符合法定的租赁合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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