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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默搞笑] 解剖诠释大庆曹力伟督办的5·10案大庆公安《起诉意见书》《肇州县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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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2: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剖诠释大庆曹力伟督办的5·10案大庆公安《起诉意见书》《肇州县法院判决书》   
    大庆公安局直属分局起诉意见书:“2011年10月大庆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大庆市肇州县朝阳沟居民马用亮、马用宝、马士明、叶海涛等人长期盗窃大庆采油十厂原油,数额巨大。……”
   “经侦查发现,马用亮团伙将盗窃原油销经哈尔滨耿岩、耿涛,耿岩通过杨勇销往辽宁盘锦市,……”。
    即大庆马用亮盗窃  销往哈尔滨    耿岩 销往  盘锦杨勇  销往   盘锦石化
注:杨勇盘锦市居民,盘锦泽丰石化公司企业法人代表,向盘锦石化推销油品时,以大庆清污油、清罐油名义每吨市场价格销售给盘锦石化。
    以上显而易见,盘锦石化处该案件末端,与盗窃团伙及倒卖团伙毫无联系,只与卖方盘锦泽丰石化公司杨勇有商业行为。况至今杨勇没有到案,更证明不了盘锦石化所购买油品“明知是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中国著名法学专家: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张明楷(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刘仁文(社科院法学所 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
对本案与盘锦石化有关系卷宗资料及审计报告进行详细认真研究讨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诉法》一致认为:
    1、本案尚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魏红义等人明知涉案的原油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当认定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魏红义等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除起诉书指控盗窃的60多吨原油外,本案其余6万多吨原油并没有与之对应的犯罪予以追究,更不存在“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或“查证属实”,因此,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6万多吨原油根本不能认定为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魏红义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数额。
    3、大庆石油公司的检验报告、大庆兴谊【2012】鉴字第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缺乏客观性而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盘锦石化简介: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部队9611工厂,1998年改制盘锦市集体所有制。2000年改制个人独资(负债4.7亿,濒临破产)。2009年改制股份制(扭亏为盈,偿还债务2亿元),现企业员工350人,年上缴国家利税3000万元,企业经营合法,享有国家配额原油每年6.8万吨。
    大庆市肇州县检察院起诉书认定:马用亮团伙盗窃数量62.67吨,耿岩收购销售2822.72吨,丰玉峰(为杨勇跑道的)收购9733.26吨,盘锦石化收购62923.45吨。
    即马用亮盗窃62.67吨  销往  哈尔滨耿岩收购销售2822.72吨  销往 盘锦泽丰石化杨勇9733.26吨  销往 盘锦石化62923.45吨。
疑问:耿岩2822.72吨与马用亮62.67吨之间的差距是何人盗窃?
   杨勇收购销售9733.26吨与耿岩之间差距是何人倒卖?
   盘锦石化62923.45吨与杨勇9733.26吨之间差距又从何而来?
   肇州县检察院拿不出客观科学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岂不是空话吗?
肇州县法院审理查明:马用亮团伙盗窃数62.67吨,耿岩收购销售3075.39吨。
盘锦石化单位犯罪数额依据(来源判决书42—43页):
    一、“中野公司”收购灌装原油后送“二炮”储存,自2012年2月26日被告人吕贵祥记录被告人耿岩送往“中野公司”灌装起,依据2012年2—5月“中野公司”渣油入库明细表记载,“中野公司”共收购、储存原油11965.91吨。
    二、自2012年1月20日起被告人张大勇记录李家村化油点原油脱水后拉至“二炮”的原油数量,依据2012年1—3月“二炮”内部购入原油明细表,2012年5月1日—10日李家化油点送往“二炮”的原油吨数计14012.59吨。
   综上,被告单位辽宁省盘锦石化非法收购、销售原油25978.5吨。
质问审理法院肇州县法院:
    1、吕贵祥记录耿岩送往“中野公司”罐装起的数量是多少?入库明细表记载11965.91吨,除包括耿岩所送,其余数量又是怎么来的?究竟是原油,还是渣油,或者还是其他?
    2、被告人张大勇记录李家化油点脱水后送往“二炮”的数量是多少?2012年4月“二炮”内部未入帐原油检斤报告明细表的数量是多少?除张大勇记录以外,其他油的数量又从何而来?
    刘晓艳与李岩松参与收购的数量相加是盘锦石化非法收购的数量,但两数相加与盘锦石化的数量又不相等(盘锦石化收购25978.5吨,刘晓艳11993.67吨 + 李岩松14012.59吨 = 26006.26吨)。
    肇州县法院的法官们,即便胡编乱造也应把数核实准确吧!连小学生都不如的法官们还配审理案件吗?
    纵观从《起诉书》和《判决书》有关盘锦石化方面的认定数量,人与人之间的数量互相包含,重复计算,简直就是糊涂法官乱判案,这样的《判决》怎能让人信服?怎能经得起检验?对当事人如此不负责任,就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等待你们的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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