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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默搞笑] 大庆曹力伟督办的“5.10”案盘锦石化不服一审判决的依法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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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 12: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庆曹力伟督办的“5.10”案盘锦石化不服一审判决的依法申辩
一、证据链条:
    1、大庆马用亮团伙盗窃62.67吨原油,通过张晓红(缓刑)联系销售至哈尔滨耿岩、耿涛处。耿岩销售至盘锦2800吨,包含着62.67吨,其多余部分的对应犯罪数量,既然是一手收赃,从何处收购应不难查清,是侦查机关故意包庇盗窃?还是工作上疏忽纰漏?或者存有合法部分?2、一审法院认定盘锦石化非法收购大庆原油25000吨,其中包括耿岩2800吨,唐海军600吨,其多余部分是从何人、何处收购?公安及公诉机关的证据在哪里?如果根据“中野内部帐”上品名渣油来认定实为主观臆断,没有查实对应的上游卖方,如何确定违法?品名为渣油的实物已不存在,又怎能确定它不是渣油?盘锦石化“未入帐小票”的溶剂油、催化料……,仅凭没有卖方的“小票”而推定非法收购,岂不荒唐至极。按法律要求定案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本无法对号入座,遗憾的是企业从哪里购买,购买的什么东西,没有提前向大庆公安请示,申报。一审判决严重违背了“两高”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就是无罪的要求。
二、油品界定:
    一审法院采纳了大庆油公司研究院的碳分析检验单,该检验单位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不应作有效证据使用。另外大庆公安机关在中野化工强行拉走油品为辽河油田的计划指标油,有现场录音录像。都已提供一审、二审法院,公安机关不按法定程序,强行拉走的3200吨合法原油,恳请二审法院明察,依法公正处置。
三、 大庆兴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审法院不应采纳。1、报告78—79页明确标明“欠准确性且不承担法律责任”。2、报告中“根据中野内部帐”完全是错误结论。该“内部帐”无点滴大庆原油及非法收购原料,经得起任何部门审计及检验。
    四、 一审法院认定李家化油点是魏红义投资,部分人员工资由魏红义负责。试问,魏红义投资的证据在哪里?哪部分人员工资由魏红义负责?事实是该化油点2011年5—6月杨勇租用的王树立的场地(原盘锦蓝盾化工厂),与魏红义毫无关系。相关证据已提交二审法院,请明察。关于王云东受魏红义指派为该化油点厂长纯属诬陷。化油点的张大勇、胡仁峰等人都能证明,黑龙江卖油方的李秋、相春和、吕桂祥等众人也都为其证明“王云东工作在二炮,有时到此呆一会,不管具体什么事”。请二审法官注意王云东被抓时第一份笔录,王云东已明确回答警察“他不是厂长,厂长姓腾”。至于后来王云东又承认自己“是副厂长,负责消防、安全”便不言而喻是受警方引诱,逼供所至。以便达到公安机关把盘锦石化与李家化油点、魏红义与杨勇串成一块,把假案办真之目的。
    五、刘晓艳、李岩松
中野化工经营业务、内部帐、外部帐经得起任何部门审计。二审法院也可委托重审。该帐无点滴大庆原油买卖。刘晓艳职责出纳员,只管来款存入,做公司雇员“受魏红义指派”乃天经地义。如果她存入或支取的哪笔款有非法的证据,问大庆公安及公诉机关能拿出来吗?哪怕只有一笔?刘晓艳的多份笔录无半句谎言,恰是她平时的常态工作。这样的冤案天理难容。
     李岩松盘锦石化化验室副主任,该车间男取样员三人,女化验员二十二人,副主任一男二女,工人三班轮倒,三个副主任各带一班,负责技术指导,工作监督。李岩松领取公司的正常岗位工资,其家境贫寒,母亲和聋哑妹妹靠政府低保。一审法院判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罚款700万元人民币。公安和一审法院的崔庭长都到他家看过,崔法官一行连称“真太穷了”。请二审法官明察,将不参与任何管理的人判罪,直接责任在哪?又何谈“犯罪所得收益”?
    六、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定程序
   公司及我本人没有收到任何上述所说的法律文书,一审判决将冻结的29855000元按“非法所得”没收。究竟哪笔非法?数额多少?判决书和起诉书都没有半字说明。查封的原油未经法院判决,被公安机关强行拉走3200吨,其2400吨为辽河油田购买的国家配额。一审判决书也没有体现,岂不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说:“‘合法’掠夺公民财产与打劫有何两样”,请二审法院明察。
    七、合作关系与买卖关系
公诉人王志军在魏红义开庭时最后说:“合作关系还是买卖关系是决定此案的关键”,是否可以理解为“合作关系”就构成犯罪,“买卖关系”则另当别论呢?公诉机关和一审判决认定盘锦石化与杨勇的“合作关系”主要有3点:
    1、合作经营会议纪要及筹备小组。“会议纪要”只是公安机关提供的一张有字的纸,没有记录人,又无签字盖章,在严肃的法律面前还有法律效力吗?时间是“2010年10月”,那时我与杨勇还不相识。筹备小组所有成员没有一人知道该小组存在,没有一人参加过会议,无法排除办案人为了“假案真办”而栽赃陷害。
    2、公诉人说:“原油是不允许个人或单位买卖的。如果杨勇是卖方,也不需成立小组,也不需打800万给魏红义”。此说简直无知到极致,一个无知公诉人和法官怎能把案件审查和审理公正?盘锦石化每年6.8万吨国家配额就是原油。油品市场放开后,很多外国原油销向中国市场。另外中国也有民营参股的地方油田,如延安和内蒙古的延长油田(总部在西安),产出的原油都在市场销售。各大国有油田也都有落地油,清污、清罐油流向市场,大庆油田也不例外。至今黑龙江省环保厅颁发的清污许可证还在使用,你们可以去调查啊!太孤陋寡闻了吧!即便如公诉人王志军所说“回收”,一旦有人违规卖了,也与盗窃有别。作为一个法律人要界定好:违规、违法和犯罪的法律意义。
    3、关于杨勇打款800万问题,我让会计到银行查对,其中400万是杨勇的朋友买柴油款。另外一个400万是杨勇向银行借贷款。按银行要求必须把款打到卖油厂家,法官为何不做另一种推理:“如果合作,为什么不直接交易,还需多过一遍手,盘锦石化把款打给杨勇的手下丰玉峰,难道就不怕空抬物价,中间对缝吗?”。作为法律人要深知用想象、推理对当事人做有罪推定是大忌。难道国际、国内推行“疑罪从无”,在大庆就是绝路吗?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允许滥用权力侵害群众利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讲,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说:“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及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开审判,防止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底线。冤假错案一经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届时任何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宁可错放,也不错判,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天就塌下来了。如果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没有谁能救得了我们……”。
    尊敬的二审法院及法官,真诚的希望你们不受任何权利干预,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平公正审理“5·10”案关于盘锦石化单位的客观事实。及时、准确纠正一审法院判决给盘锦石化无辜员工造成的巨大伤害。使深陷囹圄的无辜者早日走出冤屈的大门与家人团聚。如若谨表万分感谢和深深的敬意!




                                 辽宁省盘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魏红义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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