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2015〕34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邓州市谭庙水库抗旱水源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 湍河、古城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邓州市谭庙水库抗旱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抗 ...
邓政〔2015〕34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邓州市谭庙水库抗旱水源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 湍河、古城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邓州市谭庙水库抗旱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抗旱水源工程)顺利建设,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严格控制抗旱水源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含工程区、管理区、高程 一、抗旱水源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库区占地和坝区占地两部分(涉及村庄详见附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严禁植树和建设温室大棚、畜禽圈厩以及开挖坑塘等。对违反规定建设的建筑物,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省政府的规定,控制调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人口的自然增长,人口自然增长率和机械增长率均控制在不超过当地2014年的水平。对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三、湍河办事处、古城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本通知精神,使广大干部群众全面了解、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迁入人口和强行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乱占、乱建、擅自开发土地等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四、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部门在规划建设项目时要避开调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无法避开并对工程有影响的,要会同工程建设部门商定处理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抗旱水源工程施工单位与所在办事处、行政村及村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要在服务工程建设的前提下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依法依规逐级向上反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工程建设。 附件:邓州市谭庙水库抗旱水源工程建设用地范围涉及村庄 附 件 邓州市谭庙水库抗旱水源工程建设用地范围涉及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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