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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市区内竟然有养猪场,拆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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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08: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市古城街道解放社区解放商城西南侧,就有一处隐藏在居民生活区、学校附近的养殖场,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规定,此处属于禁止养殖区域。该养殖场违建面积约10亩地,建有简易猪舍4座,住房两间,现存栏母猪、育肥猪、仔猪共约200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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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现场了解到,该养殖场是强占集体用地,并未办理任何土地、养殖、检疫等相关手续,也未配置任何环保、粪污处理设施,严重违反各项环保法律条例。养殖区域距离解放学校不足50米远,周围有垃圾、粪污,气味刺鼻,蚊蝇乱飞,对周边的环境、群众日常生活有着严重的影响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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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编走访后了解到,周围群众怨声载道,相关部门多次上门与业主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主动整改,但业主态度强硬,拒不整改。根据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下发了告知书,其业主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经申请执行人催告未自觉履行行政决定,故市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随后古城街道解放社区居委会给予此养殖场合法合理附属物赔偿139174元后。7月10日上午,我市政府办组织古城街道、环保、司法、畜牧等相关职责部门,依法依规对此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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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市司法局公证处对现场转移的生猪种类、数量、重量等数据进行了登记公证。符合标准的存栏生猪将经过二次检疫后屠宰,并按照当天活猪交易价格销售。销售所得将全部归还给养殖场业主。



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生态保护是万万不能忽略的一件大事。2016年11月,国务院曾下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文件,其中明确强调,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将一些区域划为禁养区,也就是说,这些地区千万不能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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