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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关于敦促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名下银行账户、手机卡的个人(单位)限期主动销户涉诈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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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0 09: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敦促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名下
银行账户、手机卡的个人(单位)限期
主动销户 涉诈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的
通 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整治贩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根据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断卡”行动总体部署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顶的通知》、《河南省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不良信用电话用户管理意见(试行)》等文件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利用非法获取、收购的电话卡与受害人搭建通联后实施诈骗;利用非法获取、收购的企业对公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获取和转移诈骗所得涉案赃款,是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也是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断卡”行动的工作重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开办的企业对公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转让,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也将受到手机、宽带、固定电话停止办理新人网业务6个月至2年;银行账户5年内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账户的惩戒。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具有上述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名下对公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的单位和个人,限期主动到银行金融机构、通讯运营商营业网点自行注销账户(卡),未造成危害结果或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逾期未主动注销账户(卡),造成危害结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同时,严厉正告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带队、收卡、贩卡”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电信诈骗违法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人员,即可收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轻、从宽处理,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群众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拔打 110或直接到辖区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本通告所称:“银行卡”,包括所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实体账户、第三方网络支付结算平台收付款码;“手机卡”包括具有通联功能的移动电话卡、固话、宽带及其衍生品,以及与移动通讯设备捆绑,注册生成的网络社交账号。

特此通知

邓州市公安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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