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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男子为女主播花20多万,妻子知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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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8 14: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从短视频平台越来越普及之后,各色人等也纷纷踏上了直播之路。看抖音,刷礼物已经成了人们在短视频平台上的日常操作,但总有一部分人经不住诱惑,沉迷其中,尤其是一些成年男性,经不住视频中美女的主播“千呼万唤”,偷偷地背着家人给其高额的打赏,或者私下与其进行经济往来,以获取主播的“芳心”,东窗事发后不仅导致家庭经济受损,还将自己的婚姻家庭推上了风口浪尖。邓州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值得我们警惕和深思。
案情
原告小丽与丈夫小松原本是一对幸福的乡村小夫妻。2019年11月,小松在刷手机抖音时与青春靓丽的美女主播小莲相识,小松频繁在小莲直播间打赏礼物的行为很快赢得了小莲的注意。2020年,两人将线上的“相互欣赏”转到了线下,通过微信聊天,两人你来我往,互称“老公老婆”,关系逐渐暧昧起来。2021年4月,小丽发现了丈夫的异常,在小丽的不断追问下,明白“纸终包不住火”的小松最终将其与小莲相识相恋的经过及双方的经济往来和盘托出,而这时与小松断了联系没多久的小莲也已经另嫁他人。在小丽的要求下,小松将其与小莲的来往期间的经济支出进行了大概统计,其通过抖音平台给小莲刷的礼物共计支出16万余元,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给小莲转账近4万元。看到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被丈夫如此挥霍,小丽很生气,逼着小松向小莲要回上述支出,不然就要跟他离婚。这时的小松也懊悔不已,但是他却没有勇气向小莲讨要,因为这都是当初自己自愿支出的。小丽最终在他人的指点下于2022年诉至法院要求小莲返还丈夫小松在其身上所花费的钱财。
小莲在庭审中辩称,小松在直播间打赏的礼物属于正常的网络消费行为,且打赏的礼物直播平台也参与分成,而非自己一人所有。
法院审理
邓州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松给小莲刷礼物的那部分支出,小莲在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服务,而用户在接受主播的直播服务之后,获得了精神层次的愉悦,进而打赏,此时这种行为可以视作一种消费行为,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小莲通过直播获得的打赏收入不属于小丽所诉的“不当得利”,故小丽的这部分诉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小松通过支付宝微信给小莲转账的部分,属于其在婚内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侵犯了小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处分权,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和浪费,违背公序良俗,小丽的该部分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小莲返还小丽近4万元(小松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给小莲转账近4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丽和小莲均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第一,网民在网络平台充值,通过购买虚拟货币打赏主播的行为系属文化娱乐网络消费行为范畴,与该平台签订《用户服务协议》《用户充值协议》等合同,并享受了精神利益,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同时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具有即时履行的特点,即小松每次充值打赏消费完成后,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小松的打赏行为自然不具有可逆性。
第二,小丽主张小松充值打赏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仅在夫妻内部产生侵权责任,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如果打赏的金额少、周期长,则应认为是一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本案中,小松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充值打赏行为具有充分的认知度,其打赏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呈现小额、高频、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每次充值、打赏的行为均具有独立性,不能累计评价,所以其行为未超过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也属于用户履行与平台间的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三,夫妻实行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如果一方出轨私自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给“小三”,这种行为属于单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另一方有权追回。本案中,小松与小莲私下微信中发展成暧昧关系,故小松对小莲的私下转账行为,侵犯了小丽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小丽有权追回。(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案当事人姓名均采用化名)(朱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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