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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来自邓州村民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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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23: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媒体及媒体记者:

您们好!

我们是河南省邓州市南桥店村五组村民,我们怀着无比悲痛及愤慨的心情向媒体哭诉我们五组非法买卖土地、违规开发建房的事实:

1999年邓州市南桥店村五组村民王士洲租赁五组高岗3亩耕地,在仅交了一年的租金的情况下,未经土地、规划等部门的审批下,私自改变土地地使用用途,大肆搞房地产开发,本组党员刘士万更是有过及而不及,在本组村民五组三名干部范光友、杨珊珊、王聚营丝毫不知的情况下,致法律于不顾,私下收本组12.9亩耕地卖给王化勇(非本组村民)、刘士万用于房地产开发,非法买卖土地款项不知去向。我们五组村民代表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没有结果,违规建房非但没有被制止,竟愈演愈烈,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相反却五组村民敢怒而不敢言。

以上反映全部属实,若不属实,甘愿承担法律责任,盼媒体高度关注此事,迅速介入新闻调查,配合省纪委、检察等相关部门,弄清事实真相,对我组非法买卖土地、违规开发建房予以公开曝光,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给我们一个公道。



投诉人:李道宏 王香勤 任卓

丁建华 余红伟

   1004030947de7d1c4a758d12ee.jpg    2010-4-3 09:47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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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1: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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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1: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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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1: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州房产
政府还是能办事的!
  当然相信政府相信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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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1: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州人才招聘网
【组级干部有天胆,竟敢瞒些粮补款】邓州市构林镇马岗村沈岗四组两位组干部上报土地554亩.按356人计算.每人才得1.5亩粮补款.瞒下2亩粮补钱.粮补通知发放后.有四位群众代表举报到镇政府.赵镇长到村里处理此事.声称组干部工作失误.代表反驳说.“这事是明知故犯.不会算帐还当什么干部.我看不是犯错.是犯罪.”赵镇长说.“你挺呲牙.你都不犯个错.”大家听听这话.堂堂一镇之长.农民的父母官.不为百姓作主.却坦护两名小组长.真让广大群众失望心寒.国家对三农的惠民政策竟敢大打折扣.小组干部真有天胆.既是以后退了赃.也退不了罪.请网友们替我们农民诉诉苦.喊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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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1: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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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1: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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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1: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州交友网
呃!!我不知道。。呃,是该替党说话还是该替老百姓说话。。。。呃。。。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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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1: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州建议
“未经土地、规划等部门的审批,私自将集体土地改变为商业用地,大肆搞房地产开发”,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你们可向规划、国土资源局投诉处理,如果有关政府部门不予处理,那就属于行政不作为。
  建议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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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01: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17多亩耕地哪里去了?
  ———邓州市认真处理一桩土地信访案
  (信访调查)
  
  
  
    本报记者 何小燕
  
    编者按:邓州市南桥店村四组的耕地在短短1年间减少了
  八成,这不能不让人感到吃惊。“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
  邓州市委、市政府正确看待前些年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认真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值得肯定。
  
    依法审批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企业及居民建房等各
  项建设用地,是《土地管理法》赋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
  来不得半点马虎。土地管理者应当牢固树立“珍惜和节约每一
  寸土地”的观念,因为我们的历史使命是:“守得寸分田,留
  与子孙耕”。
  
    河南省邓州市南桥店村四组7余户农民联名给本报来信,
  反映该组耕地被大量占用,全组44口人只剩几十亩耕地,人均
  不到一分地,被非法占用耕地的“农业税”、统筹款和提留款
  等还要由村民承担。他们向邓州市有关部门反映,未能得到合
  理解决。为此,记者专程赴邓州采访。
  
    违法占用耕地
  
    南桥店村第四村民小组位于邓州市南郊。近十几年来,随
  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集体与个人办厂、建房占用了该村大量土
  地。据南桥店村档案记载,1986年该组耕地面积27.2亩,而
  现有耕地经市有关部门和村民代表共同勘丈,仅为31.8亩。也
  就是说,南桥店村四组的耕地在12年内减少了175.22亩。据调
  查,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有的办理了用地手续,落实了土地
  补偿等费用,核减了农民按耕地面积承担的税费;有的少批多
  占,超面积建房,如白落供销社等12个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
  用地47.4亩,而他们实际占地67.28亩;有的未批先占,如城
  关镇化学制剂厂、邓州市棉纺厂及一些有来头的人,未办理任
  何手续,便在四组的土地上大兴土木;有的征用土地后迟迟不
  搞建设,将其中的部分土地转手倒卖。如市公安局汽修厂1993
  年征用南桥店四组耕地9亩,实占9.63亩。1994年11月,公安
  局将紧临公路的1.33亩土地转让建房,收款22.83万元,抵交
  占用四组土地补偿费。利用剩余的7.67亩土地建胶合板厂,后
  因产品无销路,被迫于1995年停产。此后,这片土地一直闲置。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珍惜每一寸土地,让土地发挥出最
  大的经济效益,是村组干部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南桥店村
  四组原组长唐崇先对待土地的态度却令人费解。1988年擅自占
  地4.8亩建停车场;1993年3月,未经审批占用耕地1.94亩,
  开办汽车拆装厂;1993年11月,在拆装厂东侧未经批准占地
  2.34亩,开办油毡厂……南桥店村四组的土地就是这样在短短的
  1年里被蚕食殆尽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须交纳
  的农业税及“三提五统”等费用一直由村民分摊。
  
    弄清事实真相
  
    在这些被占用土地中最有争议的是双凤服装厂的用地。四
  组村民反映,1995年,“邓州市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双凤服装厂”
  以每亩1.5万元的价格购买四组1亩耕地,并将其以荒地的
  名义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县级人民政府有1亩以下荒地的审批
  权),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在实际转让过程中,
  存在批少占多、拖延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等问题。
  
    市土地管理局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995年4月,
  双凤服装厂以建厂为由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市土地管理
  局代表政府从南桥店村四组征地1亩,出让给该厂。双凤服装
  厂受让的土地原为耕地,但在1992年初,四组原组长唐崇先在
  没有办理征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这块地圈起建汽车拆装厂,
  后因经营不善而闲置,此地后来一直荒芜未耕。根据《土地管
  理法》及《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荒地是
  指“尚未开垦种植或曾开垦而荒废达三年以上的土地”。该地
  在征地时已荒芜三年,市土地管理局与四组原组长签订征地协
  议时,将其定为荒地。
  
    记者与市委、市政府调查组了解的情况是:双凤服装厂受
  让的土地在1993年3月前一直是耕地。1995年4月1日,市政府
  批准征用这片土地时,撂荒时间仅为2年1个月。也就是说,市
  土地管理局对这片土地的地类认定是错误的,征地批文无效。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在1995年4月5日由四组原组长唐崇先与市
  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征地协议书》中规定了征地界限,征地数
  量为1亩,付款方式为一次付清。然而,他在同年4月3日与双
  凤服装厂签订的《征地补充协议书》中却将征用土地数量定为
  11.2亩,每亩1.5万元,加上附属物折款合计为21万元,付
  款方式为“自接到土地局文件之日,乙方先付甲方总款额的5%,
  剩余5%由乙方在1995年12月以前一次性付清”。记者见到
  的最早的收条复印件是1995年5月和1995年8月由经手人四组原
  组长唐崇先、收款人张吉才手写的两张白条,共计1.2万元。
  而这笔钱真正反映在四组的账面上是1997年3月,且转借到四组
  原组长唐崇先任厂长的光明制革厂。
  
    认真调查处理
  
    记者离开邓州后,邓州市委、市政府“处置四组土地信访
  问题领导小组”一直没有停止工作,市委书记李天岑、主管副
  市长何明海亲自过问案件查处工作。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调
  查组对这桩信访案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根据现有土地情况,
  据实确定农民的税费负担;由有关部门对照条件,做好四组村
  民农转非的前期准备工作,逐步按有关政策办理;责令未经批
  准占用土地的市棉纺厂、城关镇化学制剂厂和11家超占土地单
  位写出书面检查,接受处罚,补办完善用地审批手续;收回邓
  政土[1995]33号文件,解除与双凤服装厂签订的《土地出让
  合同》,注销土地使用证;市公安局汽修厂超占的.63亩土地
  须依法补办手续,征地建设项目要加快进度,逾期不能建成使
  用,土地由政府另行调节使用,违法转让的1.33亩土地,依法
  处罚后补办完善出让、转让手续……
  
    邓州市南桥店村四组村民反映土地被大量非法占用的信访
  案终于水落石出了。村民们对自己反映的问题能够引起上级领
  导的重视,并基本得到解决而感到满意。然而,记者的心里却
  难以平静:倘若邓州市在土地征用审批管理上早一点儿动真格
  的,南桥店村四组的土地状况会是今天这个样子吗?这桩信访
  案会发生吗?
  
  
  
  
  《人民日报 》1998-12-23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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