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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当人民法院落为掌权者弄权的工具,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当如何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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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7 08: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人民法院落为掌权者弄权的工具,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当如何伸张?!

请各位耐心读完下述内容,以体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维权之艰辛:

我是河南省邓州市腰店乡曹桥村二组的农民。2009年12月底,我和同村曹向阳(原告)先、后在邓州市腰店乡腰店街张永富(被告)的永富种子站购买赤霉酸(代号920)3袋浸泡土豆种块,张永福向我们说了使用方法及相关事宜。2010年3月份我们按照张永福的方法如法操作,发现浸泡过赤霉酸的土豆出现了芽多的的异常情况,最终导致16亩土豆地绝收,直接经济损失64000余元。
事情发生后,我们找到张永福说明此事,后张永富带上邓州市的高级农艺师李符、马奇穰等到原告曹向阳土豆地查看情况,发现确实出现了多芽的异常情况,证实土豆种多芽确因使用赤毒酸造成的。随后张永富又找到其供货商到曹向阳土豆地查看,我、张文富双方及供货商在永富种子站商量,同意每亩地赔偿500元,我们说种植土豆成本价太高,之后并未形成一致意见。随后我们将此事投诉至邓州市消费者协会,经315调解仍未成功,我们无奈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张文富赔偿我们16亩土豆地,损失共计6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经邓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不获成立。
在案件的审理前期,我们申请由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我们的损失进行鉴定,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为61200元。
开庭过程中,我们向法庭提供了下述证据:
1、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二原告的身份。
2、二原告与被告夫妻及被告邀请的调解人谈话双方的录音一份,证明事件发生后被告请农艺师为二原告商量处理此事,没有调解成功。
3、照片四张,其中三张证明原告种植浸泡了赤霉酸的土豆现状;另一张证明种在同一块土地但没浸泡赤霉酸的土豆现状。对此说明原告绝收土豆绝收原因系浸泡赤霉酸所致。
4、邓州市物价局作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用以证明而原告土豆绝收所受损失为61200元。
5、药品包装袋2个,用以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所购买的赤霉酸。
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4没有异议,被告对证据2、5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即我方提出的5项证据均获得邓州市人民法院采信。
至此,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原、被告提供的有效证据,法庭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应是十分清楚明了的诉讼案件,我方甚至法庭审判长均认定该案件应为我方胜诉。无奈被告张永富拖后台、找关系找到邓州市法院马、祁二位副院长,两位副院长一手遮天、歪曲事实,无正当理由向法庭加压力,法庭迫于无奈,只得宣判我方(原告)败诉。
实在是情大于法、权大于法!执法机关玩忽法律于股掌之上!视农民弱小群体生死于不顾,正义不能声张,套用戏文里一句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实在可恨可气至极!
上述都是事实,请阅后不吝转载,诚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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