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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无故被撞被送医,无辜被定“逃逸”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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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0: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8日,南阳记者接到邓州市靳先生报料,称其亲戚王崇武在路上好端端地骑三轮电动车回家时,硬是被一摩托车追尾,造成其亲戚三轮车被撞损,人被摔伤。而摩托车上所载一女性被摔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崇武被同行的弟弟送往医院治疗,却被邓州市警方按逃逸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随后,记者就本事件进行了跟踪采访,探寻了事情经过:5月6日晚22点00左右,王崇武和收卖废品的弟弟王文强各骑一辆电动三轮车回家,行至邓州市一高中东一路段时,路上无车无任何灯光。突然,二人听到后边传来摩托车疾驰的轰鸣声,瞬间,惨祸发生了:王崇武的三轮车被撞得前冲后调了个头,王崇武本人被摔在漆黑坚硬的路面上,后边的摩托车也摔在了路边沿,驾驶员与两个乘坐的小孩都摔在路边田地里,一女性被摔在路边动弹不得。
  
  王崇武恢复意识后报警,但打了5次110都没打通,打120几次,终于通了。一会后,120打回来,王崇武说伤者已被送走。
  
  约30分钟后,王文强见王崇武失血太多,有时昏迷,便把他扶上自己的三轮车拉去医治,为防止王崇武的三轮车遭窃,就把它挂在自己的三轮车后边一块拉走。
  
  后果:被摔在路边的女性名叫房云改,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崇武在医院接受治疗时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理由是逃逸“全责”,但因伤被邓州市看守所拒收,现家属向邓州市交警队交了5000元取保候审。
  
  报料人靳先生对王崇武无辜无故蒙冤非常不解。
  
  为此,记者采访了南阳市事故大队一名警官,该警官说:“事故现场对于确定事故责任非常重要,一旦遭到破坏,将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现在,王姓兄弟离开了现场,并移动了事故车辆位置,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州市交警的做法有法可依。”
  
  记者随后采访了南阳理工学院法学副教授马春元,马老师说:“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崇武逃逸并负全责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当事人可以进行抗辩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依据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抗辩的形式就是自己向有关部门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这存在较大难度。当然,办案民警也有义务查清全面事故事实,包括通过120通话记录反追出王崇武”
  
  具体到本案,当事人王崇武还可以就自己的“逃逸”进行抗辩,因为事故前,他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构成交通肇事,因而谈不上肇事逃逸。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而交通肇事罪须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但王崇武在事故发生之前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于事故的发生无任何因果关系。因而,所谓王崇武的‘逃逸’的确需要再探讨。事故发生后王崇武做到了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110、120等行为,这些可以视为报警报案。30分种左右后,崇武被送往医院救治显然不能简单认定为‘为法律追究’的逃逸。”
  
  靳先生一方已向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复核申请,记者看到,复议申请书上列举的对方当事人的过错有:
  
  1、肇事人丁文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丁文海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丁文海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丁文海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肇事人丁文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却没有降低,导致追尾的惨祸发生。
  
  3、肇事人丁文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却没有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追尾的惨祸发生。
  
  4、肇事人丁文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但其严重超载,一辆摩托车载了二个大人两个小孩。
  
  5、根据法律规定,摩托车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丁文海所载两个小孩一个刚刚13岁,另一个才8岁。
  
  6、肇事人丁文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若戴了安全头盔,则本次事故也许可以避免,而房云改也可能保住性命:
  
  另外,房云改作为成年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明知车辆超载存在安全隐患仍然乘坐,自身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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