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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一家三口深夜被杀害 省高院副院长亲自审案

2015-7-23 09:00| 发布者: 1416| 查看: 1463

  □记者韩景玮 李晓波 邵可强  本报讯 伊川男子叶某和伊滨区马某之间因经济产生纠纷,不料之后引发一起惨案。2014年8月,叶某在马某家中索要工程款,其间叶某持刀刺伤马某,后马某死亡;随后叶某又将马某妻女挟 ...

  □记者韩景玮 李晓波 邵可强

  本报讯 伊川男子叶某和伊滨区马某之间因经济产生纠纷,不料之后引发一起惨案。2014年8月,叶某在马某家中索要工程款,其间叶某持刀刺伤马某,后马某死亡;随后叶某又将马某妻女挟持杀死。今年3月9日,洛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某死刑,叶某不服上诉。

  昨日上午9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叶某故意杀人一案。一级高级法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经过4小时的庭审,鉴于案件重大,当庭未作出宣判。

  案件回顾|因经济纠纷,伊滨区一家三口被杀

  上午8时50分,身穿黑色法官服的田立文走向审判席,田立文担任此案的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剑非、尚学文、助理审判员宋红霞、闫顺利依法组成合议庭。10分钟后,清脆的法槌声响起,审判长宣布开庭。

  上诉人叶某系伊川县人,与他人合伙承包工程期间,向被害人马某借款二十余万元,后无力偿还,将该承包工程项目委托马某等人全面负责,自己不再参与。

  2013年初,马某等人结完工程款后,叶某对工程款分配处理不满,从而与马某产生矛盾。2014年8月25日晚,叶某驾车来到伊滨区寇店镇马某家中,欲索要工程款。

  当晚,叶某推开马某家虚掩的大门进入客厅,在等候了三个多小时后,发现马某一家在西屋睡觉,叶某从马某家客厅餐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进入西屋卧室内,用水果刀架在熟睡的马某脖子上。

  马某惊醒后,与叶某发生了打斗,叶某持刀将马某嘴唇、胸部、上肢等身体多处刺伤,致马某倒地后死亡。之后,叶某驾车挟持马某的妻子王某、女儿至偃师市马某的四姨家中,寻找值钱物品,但未果。随后,又驾车将被害人妻女挟持到宜阳县一片玉米地中,将她们杀害,并掩埋于玉米地中。

  2014年8月27日8时许,叶某在洛宁县一工地上被警方抓获。

  庭审现场|案件中三大争议成激辩焦点

  2015年3月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叶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昨日的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被害人在前因上是否有过错;上诉人对马某的死亡应认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是否适当三大争议点展开激辩。

  辩护人认为,本案案发前因,叶某委托马某负责项目工程,但叶某并未放弃该工程的财产权利,工程款未及时结算导致叶某结账心切,铸成大错,这一事实能否成为刑法上被害人的过错,请合议庭斟酌。

  另外,关于罪名的认定,马某的死亡与后两被害人的死亡,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建议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定罪。最后,关于量刑,虽然对上诉人区分一罪,两罪,其最终量刑结果也许相差不大。但能体现我国刑法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对此,检方认为,叶某与被害人确有经济纠纷,但没有采取合法途径解决,不能据此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其次,从被告人拿刀架到被害人脖子情形看,造成马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违背其意愿,其混乱中不知道戳住被害人哪里,该行为印证了其当时心理状态,其对马某死亡持放任状态。叶某对马某的死亡应负故意杀人的责任。

  最后,本案造成被害人一家三口死亡,后果极其严重,且叶某只强调案发有因,不说自己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不认真悔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综上,原判量刑适当,建议法院维持原判。

  庭审结果|庭审持续4个小时,当庭未宣判

  昨日的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因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及上诉人充分发言,庭审一直持续到13时10分左右。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整个庭审各个环节,进展顺利。

  “我向法庭宣誓:我以人格和良心保证,如实作证,毫无隐瞒。如作伪证,我愿接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记者注意到,在昨日的庭审中,出庭作证的证人,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司法鉴定人员,以及专家证人,在法庭上都宣誓作证。

  记者了解到,建立证人法庭宣誓制度,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引入证人宣誓程序,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有助于进一步维护法律权威,让老百姓亲身感受到程序公正。

  最终,审判长宣布: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上诉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充分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及检察员的意见,对此合议庭将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鉴于本案系重大案件,合议庭将在评议后择期宣判。

  延伸阅读|今年全省11名中级法院院长亲自审案

  马某一家三口被杀害一案,性质恶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河南省高院常务副院长担任审批长开庭审理,体现了省高院对此案的重视。同时,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李剑非说,法院院长首先是名法官,法官审理案件是本职工作。该案件由田立文常务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是院长、庭长办案理念的真正落实。

  “对于引导法官立足本职,专注在一线办案,倡导法院领导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必将起到积极的引领示范作用,从而带动更多的法官投入到审案一线的办案工作中,这也是河南法院积极推动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和重要体现。”李剑非说。

  此外,大河报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28日,省高院张立勇院长开庭审理了李三元故意杀人案。今年以来,我省先后有11名中级法院院长担任主审法官审理案件。其中包括:洛阳中院院长曲海滨审理的一起行政案件,郑州中院院长于东辉开庭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周口中院院长李志增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等。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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