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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娃划伤3岁娃眼睛致其伤残 家长被判赔6.3万

2015-12-23 08:03| 发布者: woshinilaoye| 查看: 829

记者胡斌 实习生鲁艳培 通讯员李红琴身边的事儿三五岁萌娃正是对世界充满好奇,天真无邪的年龄,对大自然所有的事物都感到新鲜好玩,什么事能为,什么事不能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有限,家长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酿成 ...

5岁娃划伤3岁娃眼睛致其伤残 家长被判赔6.3万

记者胡斌 实习生鲁艳培 通讯员李红琴

身边的事儿

三五岁萌娃正是对世界充满好奇,天真无邪的年龄,对大自然所有的事物都感到新鲜好玩,什么事能为,什么事不能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有限,家长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酿成灾祸。

3岁的晶晶与5岁的丽丽系同村,因年龄相仿,两个孩子常在一起玩耍。

2012年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大家都沉浸在节日的气氛里,欢欢乐乐闹元宵,两个孩子在一起,你追我赶,忽然,大家被一声哭叫惊起……原来晶晶被丽丽手里拿的玩具小刀划伤眼睛,后晶晶被送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救治,丽丽的父母也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14年2月份,晶晶的眼伤治疗终结,但眼睛已构成了伤残,2015年2月5日,经司法鉴定:晶晶外伤致左眼无光感,伤残等级为七级。后晶晶的父母与丽丽的父母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但多次协商,均达不成共识。2015年1月13日,晶晶的父母一纸诉状把丽丽的父母告到了鄢陵县法院彭店人民法庭,要求赔偿晶晶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1680元、鉴定费769元、伤残赔偿金75328.8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108617.80元。

丽丽的父母对于赔偿一事声称,双方曾协商过多次,但因晶晶的父母对费用要求过高,无法接受。晶晶受伤时年龄尚小,监护人没有看管好,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果

近日,鄢陵县法院彭店人民法庭审结了这起由孩子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被告监护人丽丽的父母赔偿原告晶晶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3268.46元。

法理解说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晶晶被丽丽划伤左眼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晶晶在受伤时年仅3岁,在与同伴玩耍时,其父母应当尽到监护责任,保证其安全,但晶晶的法定代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责任,故晶晶的监护人对晶晶的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综合考虑,酌定由丽丽承担70%的赔偿责任,晶晶承担3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伤害发生时,丽丽仅5岁,故丽丽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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