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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关于旧城改造和我发的上一帖,回校查了相关资料后整理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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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2: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此在回学校查阅了课本、有关资料、以及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邓州市团结中路旧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具体内容之后,总结个人观点如下:
1.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第三点征求公众意见这一点,虽然已经有灯油告诉我说听证会已经开过了,那我也不说什么了。那么请公布汇总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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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细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个人对旧城改造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中住宅设计持保留意见。
3.细则第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征收人公开公布,允许被征收人查询,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个人对这条同样持保留意见。因为方案中并未提到。
4.第九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时,应对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平均价格。
这一条指的是土地方面的赔偿。方案中也没有提到。【特意标清楚,此处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方面的赔偿而不是房屋的赔偿】
5.第十四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实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按以下三种情形及标准。
1,低档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2倍;
2,中档被征收房屋包括4层以上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3,高档被征收房屋包括别墅、高档住宅楼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关于这一条我已经不想再说什么了。两倍什么的= =哎。
6.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要求:
1,必须能够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必须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
3,旧城区改建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
4,不得用政府补助购房款并限制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部分产权房、限制产权房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第二十六条:拒绝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就地、就近安置的,强制货币补偿的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按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而方案中那句“被征收人只能在改造区选择与土地面积想接近的户型面积,其余面积在新区进行调换,面积不足部分互补差价”简直了。
新区区位和老城区的区位差价,我都不想说啥。傻逼都看得出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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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不在老家所以对一些事(比如听证会的召开过程,规划方案,征收补偿费用的监督等等)并不了解,如果有错误请指出我会改正。
由于利益相关,因此我保留本帖的解释权。
【特意标明:本帖不接受无故谩骂,认为楼主装逼的请直接右上角红叉】
暂时就想到这么多。欢迎各位补充。

对了再次强调的是:
条例第二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时,不得采用任何欺骗、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否则,该补偿协议无效。
二十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应当中止补偿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征收补偿依据。【不过以政府和公检法系统的尿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什么的.....长路漫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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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2: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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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懂法律的人士为我们可怜百姓维权了 我们不要求拆一代富三代 只要求赔偿合理 支持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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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2: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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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2: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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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说的不得建高档小区别墅,含义是不得借此进行高档房地产商业开发,这次的高标准设计建设后,也是用来补偿给原征收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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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2: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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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2: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州民生
如果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何保证个人利益?中国土地只有70年使用期,改告区大部分老宅连土地证都没有,集体是不是借机可以收走?这中间很复杂,不是楼主说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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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2: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州打折
最后,关于国有土地上的征迁工作,唯一的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之前你说的国务院令,这是根本和不了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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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2: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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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说说你说的土地问题,大多数棚户区的土地使用性质是集体土地,所以才有你说的那种说法,对于国家对于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不同区别概念定义先搞清楚后,再来说你说的这个事。而不是你仅仅再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办法上面看到一些词汇就想当然。里面牵扯有大量的基本大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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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2: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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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2: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要明白,这属于棚户区改造,第二点,改造区范围内有多少户证件齐全。第三,有多少属于国有和集体土地。按国家法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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