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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事儿] 邓州某小区楼梯道停车堵塞消防通道/ 警方打掉伪劣食品黑作坊/首例农村建房合同案审结包工头判赔18万元/高集废塑料加工点噪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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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3 10: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邓州某小区楼梯道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给住户造成不便!
微友爆料:御x园小区一号楼二号楼楼道停有大量的电动车,自行车,严重占用消防通道,正常走路都不容易走,特别一到晚上,电动车需要挪挪位置才能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就走不成,严重占用消防通道,多次告知物业经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希望有关部门来处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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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不容忽视,希望更多业主从自我做起,不乱停放车!辆,不占用公共通道,依照规定停放车辆,给生命留下通道。
2邓州警方打掉一生产伪劣食品黑作坊!【 邓州警方打掉一生产伪劣食品黑作坊】近日,邓州市公安局高集派出所在市局治安大队的配合和指导下,成功打掉一个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黑窝点,确保了群众的食品安全。
在当前正在开展“平安守护”行动中,高集派出所按照市局要求,组织全所民警开展大走访活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各类治安隐患。2017年12月19日,民警在王庄村淡庙组走访过程中,发现该村西南角有一个大院内白烟四起,周围散发着一股刺鼻的油炸味道。民警立即进院查看,发现院子内有七八个工人正在生产加工劣质薯片。该作坊生产的这种叫脆薯片的食品无任何工商、卫生等许可手续,属于标准的“三无食品”黑作坊。高集派出所民警在前期调查取证的同时,立即将案情上报市局治安大队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由两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该涉嫌生产伪劣食品加工窝点予以查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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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州首例农村建房合同案审结,包工头判赔18万元!
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农村建房普遍存在着“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的习俗,致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双方纠纷不断,受害方很难打赢官司。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法院审结了首例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判决负责承建施工的包工头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7万元。该案不仅使建房户能够从中受到法制教育,而且也给施工方敲响了质量不容马虎的警钟。
原告邓州市刘集镇钱湾村钱某诉称,2013年3月9日,他与被告本镇郑赵集村负责承建施工的包工头张某签订了建房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其建房。若出现平房屋顶裂缝漏水等严看建筑质量问题,由被告包工、包料、包款,负责重建。若施工延期超过15天,赔偿5000元。
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由于被告不按国家城乡住房建设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施工,而是按照自己制定的标准施工,结果导致房顶漏水,墙体裂缝严重建筑质量问题,并且还迟延了约定的工期。
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维修,被告却再三推诿。无奈之下,原告自己找来其他建筑队进行前后三次维修处理,但过后仍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为此, 原告费尽周折将被告约至自己家中商量解决相关事宜,但却遭到严词拒绝,被告声称:“谁管你千年房子不漏雨!告老子的多里很,你问问谁能打赢官司?不服你也去告吧!”
气愤之下,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对簿公堂。
被告张某辨称,自己的施工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且早已结清全部施工款项。原告已实际入住房屋,视为对其工程质量的认可,也不存在延期完工的情形。故原告所诉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邓州法院申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订建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作为长期从事建筑行业、相对专业的施工方,所建房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而本案房屋经专门鉴定机构鉴定,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已影响到房屋结构安全及功能使用,结论为B级危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维修和加固全部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被告迟延完工超过15天,赔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合同双方自愿,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其意思自治。故被告应当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62条、第107条等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钱某:房屋维修加固费用,已发生的维修费用和违约金,三项合计163574.41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3450元,鉴定费11000元,合计144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赔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于南阳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后,被告虽有赔偿能力,但仍拒不履行。于是,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追究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责任!
面对强大的执行压力,张某非但不积极主动配合,而且还恶意转移资产,雇佣假记者冒充河南电视台到法院干扰办案。然而,法官和法警明察秋毫,正气凛然,均不为所动。
最终,张某在拘留所里权衡利弊后,履行完全部判决赔偿义务,并写出了悔过书。
正是:只管收费建房,不管质量如何;起初推诿耍赖,最终自食苦果。
4邓州高集废塑料加工点噪音扰民 警方联合环保部门依法取缔
  近日,邓州市公安局高集派出所与治安大队在邓州市环保局的配合下,依法成功取缔高集乡一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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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守护”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高集派出所严格依照市局工作部署,认真排查辖区内的各类隐患。
  “废旧塑料加工厂就建在我们村南边,整天被噪声和污染困扰着,你们不管吗?”2017年12月5日,高集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排查时胡铁村村民向民警反映。经民警现场察看,在胡铁村南边的一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正在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成颗粒状塑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味刺鼻难闻,粉尘飞扬,对周边的环境形成了很大的污染,机器噪声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干扰。更令人担心的是,大量的可燃塑料堆放在这里,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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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集派出所民警在取证后,立即将案情上报市局治安大队,在邓州市环保局的配合下,联合执法对该非法废塑料加工点依法予以取缔,并对违法行为人肖某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
  来源:平安邓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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