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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武汉及湖北省返乡人员医学观察期限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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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 10: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规范武汉及湖北省返乡人员医学观察期限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应急机制要求,经邓州市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对武汉市及湖北省返乡人员医学
观察期限规定如下:
1、自接受村委(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
门监督指导下,规范管理之日起,居家医学观察十四天。
2、居家医学观察期限满后,须经专业人员检查认定健康状况良
好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复核,报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批准后,方可解除隔离措施。
邓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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