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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拆迁问题:邓州这个村要拆迁,外来户有补偿和安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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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2 23: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金雷社区冯家拆迁问题
我是湍河办事处金雷社区冯家组被拆迁群众,我家房屋位于金雷社区冯家组,市政府拟对团结中路棚户区(二期)进行改造建设,要对我家房屋进行征收拆迁。

但根据公布的邓政[2019] 47号文件(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邓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户口不在本村,通过买卖方式取得房屋的,只作货币补偿,不进行房屋安置.“附属物与装饰装修补偿依据邓政[2017]35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

根据这份文件的价格低的根本包不住我装饰装修的成本”想请问, 我们依法取得土地证、房权证,为何还不如没有任何证的“本地户",都是邓州市人民,市政府为何要对我们区别对待?

对于该问题,小编查询了邓州官方文件,其中是这样规定的:邓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三章补偿与安置具体信息如下:
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地上其它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六条  办事处(乡镇)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和“宅基地户均不超过134㎡”的规定,符合分户规定条件的可以分户,子女户口在本村的,父母不能单独立户,户口必须随在本村的一子或一女;超出部分收归集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合法性予以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二)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由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结合相关资料或实际情况对房屋所占土地是否为合法宅基地进行认定。若认定为合法宅基地,则据实测量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并区分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超建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安置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以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人口。
(二)本村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刑人员按照本村农业人口安置标准安置。

(三)原籍在本村,户口已迁出的非农业人口,在征迁范围内有宅基地和房产且经三级认定的,每户置换一套120平方米安置房,剩余部分建筑面积一、二层部分扣除置换面积后,按现有房屋对应基准价(邓政〔2017〕35号文)给予补偿。

(四)空挂户(在本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村里财物分配的)、临时迁入的非本村村民不予安置;户口不在本村,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的,只作货币补偿,不进行房屋安置;被征迁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土地性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征迁,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相结合,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

(一)货币补偿
对合法房屋(含地)进行价值评估,据实补偿。具体为: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由房管部门推荐,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确定;协商方式无法进行的,可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以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

(二)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1.对选择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坚持一户一宅、按人安置的原则。每户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134平方米的2倍进行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被征迁的本村村民按人均5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照保障房的当年政府指导价标准先进行货币化补偿,再按产权调换面积人均40平方米进行安置。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面积合计超过268平方米,可按棚户区改造房屋当年建安成本价补足差额部分。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面积合计小于268平方米的,扣除货币化安置面积及产权调换面积后,剩余部分由征收人按现有房屋结构对应基准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2.被征迁人合法宅基地内第三层房屋只作货币补偿。砖混房屋按650元/㎡标准补偿,简易结构按照200元/㎡标准补偿。合法宅基地以外的实有建筑面积按房屋结构对应基准价予以补偿。四层(含四层)以上不予补偿。

3.地下室只作货币补偿。净高2.2米以下按350元/㎡标准补偿;净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450元/㎡标准补偿。

4.被征收户在选房时,安置面积与所选户型面积不符时,允许被征收户选择安置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每户选择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不得大于20平方米,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成本价支付价款;超出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5.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不予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但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按期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6.临时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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