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门户网,邓州在线 邓州门户网手手机app
  邓州吧   投资理财   擅定受益人 投保协议无效
返回列表
查看: 5272415|回复: 0
收起左侧

[保险理财] 擅定受益人 投保协议无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2-12 21: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丈夫打工不幸意外身亡,妻子去领保险金时,却发现自己并不是受益人。日前,彭水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判决投保人与承保人的私下协议无效。

  彭水农民罗仁斌受聘在彭水县金龙电站(以下简称电站)从事电站修建。2005年8月13日凌晨,他因意外死亡。由于电站在此之前已为工地务工人员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罗仁斌死亡后,他的妻子吴素碧便多次要求人寿保险彭水支公司支付保险金,但对方均以吴素碧无受益人资格为由拒绝。万般无奈之际,吴素碧状告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10万元保险金。

  彭水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此案第三人彭水金龙电站的确于2005年7月为电站务工人员在人寿保险彭水支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其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人。在这份保险合同上,受益人一栏为空白。法院还查明,金龙电站不经被保险人罗仁斌等人同意,私自与人寿保险彭水支公司签订协议规定:涉及理赔事宜,必须由金龙电站负责人办理,受益人为金龙电站。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彭水金龙电站没有证据表明,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事前已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所以电站与保险公司这份确定自己为受益人的协议无效,电站认为受益人不是罗仁斌的法定继承人而是自己的理由不能成立,1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应由罗仁斌的法定继承人吴素碧等人享有。

  律师说法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沈仁刚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由被保险人同意。本案中,投保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保险人对“受益人为电站”表示了同意,则该约定无效。

  另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

  见习记者杨波通讯员王天发
门户网就是您的家!欢迎您常回家看看!如果您喜欢邓州门户网,请介绍给您身边的朋友!有了您的支持,门户网才能走得更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通行证

收藏:0 | 帖子:5853

广播台

精彩推荐

邓州市,邓州网,邓州吧,邓州论坛,邓州门户网
手机客户端
邓州门户网公众微信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377-62265777